豫发〔2018〕3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直管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省直管县管理体制的意见》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直管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省直管县管理体制的意见
豫发〔2018〕3号 2018年1月17日
一、成绩卓著
自2011年6月以来,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充分激发了省直管县(市)(以下简称“直管县发展活力,提高了行政效能,调动了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了城乡面貌改善,大幅提升了人民群众获得感,改革取得显著成效。
二、改革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十届四次全会部署,以有利于增添经济发展动力、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有利于调动省市县各方面和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性为导向,进一步深化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完善健全适应省情的管理体制,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动直管县争当体制改革的先行者、营商环境的新高地、统筹城乡的示范区、科学发展的排头兵,让直管县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新时代河南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不断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持续释放改革红利,正视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持续深入推进改革。坚持依法改革。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范围内大胆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活力。坚持促进发展。坚定不移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强化完善支持直管县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坚持积极稳妥。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摘好政策衔接,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三)工作目标。解决制约直管县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逐步形成符合实际、科学合理、更有效率的省直管县管理体制,推动直管县加快建成地区副中心城市,打造全省区域经济新的战略支点。
三、主要内容
坚持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平稳推进,自2018年1月1日起按调整完善后的管理体制运行。
(一)完善党委体制
直管县党委由所在省辖市党委领导。直管县党委各部门受所在省辖市党委对应部门领导或指导。不再保留中共河南省委省直管县工作委员会机构。
1.干部管理体制。直管县干部由所在省辖市党委管理县(市)党委书记符合条件且有职数的由所在省辖市市委常委兼任;县(市)长比照县(市、区)委书记管理使用,其职务任免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辖市党委提出建议,报省委常委会审议。
2.纪检监察体制。直管县纪委由同级党委和所在省辖市纪委双重领导省委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举行的重要活动,必要时可通知直管县参加。
(二)完善政府直管体制
直管县享有省辖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以及省政府及其部门下放给省辖市政府及其部门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直管县大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直管县需报请上级审批、核准、备案的事项,直接报省审批、核准、备案。省政府各部门在安排项目、分配指标和配套资金等方面,将直管县与省辖市同等对待,相关改革试点优先安排在直管县开展。直管县统计数据(包括部门统计数据)由直管县直接向省对口上报,并抄送所在省辖市。直管县的经济社会数据计入所在省辖市总量。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在收支划分、转移支付、资金往来、预算决算、年终结算、地方政府债务等方面,省与直管县直接对接,按规定需要省辖市对直管县配套的资金,由省财政承担。省政府及其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和举行的重要活动,必要时可通知直管县参加,有关文件和信息直接发至直管县。加快建立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工作机制,省辖市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将直管县纳入全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省辖市要加大对直管县的支持力度,为直管县提供更优发展空间和环境。省直部门要加强对直管县的放权力度,不得回收或变相回收已下放的管理权限。
(三)完善人大、政协和司法、群团组织体制直管县人大常委会接受所在省辖市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监督;直管县政协受所在省辖市政协指导直管县人民法院受所在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直管县人民检察院由所在省辖市人民检察院领导。直管县群团组织由所在省辖市群团组织领导或指导。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系统谋划和督促指导。直管县所在的省辖市党委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将完善省直管县管理体制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负总责,指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好涉及本领域本部门的管理体制完善工作,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平稳进行。
(二)注重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要注重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督促指导、协调服务等各项工作,加强对省直部门下放权限、有关省辖市支持直管县发展等情况的督促检查,统筹协调省、市、县的关系,建立完善市县协调发展的运行机制。有关省辖市、省直各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赋予直管县更多自主权,进一步激发直管县发展活力。各直管县要切实担负起加快发展、探路示范的主体责任,加强与所在省辖市和省直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和沟通联系,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严肃工作纪律。在完善体制的过程中,省直及省辖市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千预直管县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各直管县要严守纪律,严禁突击进人、突击调整提拔干部、突击使用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要重视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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