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发〔2015〕21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冀发〔2015〕21号 2015年11月15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结合河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从战略高度认识和看待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积极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标准,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全面落实公司法,加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不断提高全省地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的发展质量和效益。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竞争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把握的根本要求。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积极促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国有企业改革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坚持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促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
——坚持增强活力和强化监管相结合。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把握的重要关系。增强活力是搞好国有企业的本质要求,加强监管是搞好国有企业的重要保障,要切实做到两者的有机统一。继续推进简政放权,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守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要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创新基层党建工作,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采用的科学方法。要正确处理推进改革和坚持法治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正确处理搞好顶层设计和尊重基层首创精神的关系,突出问题导向,坚持分类推进,把握好改革的次序、节奏、力度,确保改革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坚持试点先行,典型引路,开展多种形式的改革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经验,发挥改革试点对全局性改革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坚持抢抓机遇协同推进。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战略机遇,围绕河北省“三区一基地”功能定位,积极承接京津优质生产要素转移,在协同推进示范基地、城市城镇、产业园区等建设中,优化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积极引入央企和京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借助京津科技创新、人才资源等优势,全面提升产业层次和发展水平。抓住国家实施“一带一路”重大战略机遇,大力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与央企抱团“走出去”,积极参与全球竞争与合作,增强企业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河北国有企业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河北省情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经营机制,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更趋合理,产业转型升级和“走出去”取得重大进展,造就一批德才兼备、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优秀企业家,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国有经济活力、竞争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取得积极进展,集团层面股份制改革不断深化,企业上市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健全,优胜劣汰、经营自主灵活、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更加完善。
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更加系统成熟,监管手段和方式不断优化,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提高,2017年底前,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全面落实。
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不断优化、主导作用有效发挥,加快转型升级,做好增量,盘活存量,主动减量,优势支柱型产业的产品工艺和质量水平明显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比重明显提升,国有企业重组整合取得重大突破,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长期亏损企业和低效无效资产退出,国有企业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保护资源环境、履行社会责任中的引领和表率作用充分发挥。
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等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2018年底前,基本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机构,政策性破产、厂办大集体改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妥善解决。
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工作体系更加完善,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更加巩固,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
二、推进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和监管
(一)划分国有企业类别。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通过界定功能、划分类别,实行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提高改革的针对性、监管的有效性、考核的科学性。按照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功能界定和分类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按照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企业分类可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推进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商业类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主要包括工业、交通、电力、商贸流通、金融、信息等类企业。该类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提升品牌价值和影响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重点突出调整股权结构,原则上都要实行股份制改革,国有资本持股比例结合实际有序进退,着力推进整体上市,提高直接融资比率,努力使其成为国际、国内和省内同行业中最具竞争力、影响力的企业。原则上县级政府不再新设竞争性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具备条件的存续企业要将管理权上移到各市管理,其他存续企业实施改制退出。
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主要包括政府投融资平台、重要交通枢纽和基础设施等企业。该类企业以完成国家和地方政府战略或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兼顾经济效益,此类国有企业在改革中一般保持国有资本控股,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对属于竞争性业务的下属企业,向各类社会资本开放,全面实施股权多元化改革,推动企业按照市场规则,提高资本运作能力和资源配置效率,确保完成各类重大专项任务,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公益类国有企业主要包括国家战略物资专项储备、城市供水及供气、地铁公交路网、市政公用运营资源等企业。该类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重点在企业内部管理引入市场化机制,推动企业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公益类企业的国有资本投入。
(三)推进国有企业分类监管。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主要考核企业经营业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指标。
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考核经营业绩指标的同时,重点建立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服务全省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及完成政府特定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公益类国有企业在考核中要引入社会评价,主要考核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同时区别不同情况增加考核经营业绩指标。
三、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一)加快推动集团层面股份制改革进程。对尚未实施股份制改革的企业,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增资扩股、大力推进重组上市和整体上市、国有企业之间相互参股、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投资基金注资、财政性产业扶持资金注入等多种方式,推动集团公司股权多元化改革,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在2018年底前、其他企业在2017年底前,实现股权多元化。对已经实施股份制改革的企业,重点建立健全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对以保障民生为主、尚未脱离垄断性质的水务、城镇交通基础设施等少数特定企业,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
(二)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点推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建设,规范董事长、总经理行权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实现规范的公司治理。切实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法无授权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加强董事会内部制衡约束,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在2016年6月底前,全面引入外部董事,2017年6月底前,形成企业董事会中外部董事人数大于内部董事的较为规范的董事会制度;除总经理外,经理层成员一般不进入董事会;落实一人一票表决制度,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职工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董事人数的五分之一,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改进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办法,强化对董事的考核评价和管理,对重大决策失误负有直接责任的要及时调整或解聘,并依法追究责任。进一步拓宽外部董事来源渠道,充分利用国务院国资委外部董事人才库资源,并从现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选聘一批经验丰富的同志转任专职外部董事。
(三)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不断创新有效实现形式。上级党组织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广开推荐渠道,依规考察提名,严格履行选用程序。参照中央有关部门对央企领导人员管理的方式和层级,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明晰各方面的权责和相关程序。根据不同企业类别和层级,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选人用人方式。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管理,经考核合格可连续聘任。重点推行企业经理层成员契约化管理,由企业董事会负责同经理层签订聘任协议,约定聘任期限、岗位目标、薪酬待遇、奖惩条件等事项,明确相应的权利、责任、义务,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选择部分市场化程度较高、董事会运作规范的企业开展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董事会按照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通道,2015年底前,完成试点方案制定工作,2016年基本完成试点工作。合理增加经理层人员市场化选聘比例,省属商业类国有企业对新进入经理层人员全部通过内部竞争、公开招聘、市场选聘、公推竞聘等方式产生,公益类国有企业也可根据实际逐步提高企业经理层成员市场化选聘比例。金融、证券等有特殊监管要求的行业还要符合行业监管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和程序。加快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
(四)完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企业内部的薪酬分配权是企业的法定权利,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分类、分层、分级、分步有序推进。完善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分配机制,建立健全与人力资源市场价位相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制度,确保最低工资提高与经济增长同步;完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确保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努力推动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保障职工工资增长。按照中央和我省规定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薪酬,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参与市场竞争程度较高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要高于其他行业。处于垄断地位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国有参股企业负责人也要参照执行。各地应根据当地工资水平加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要按照5∶3∶2的比例分三年发放,国有企业内部不得为负责人发放各种名义的奖金及实物奖励。健全与激励机制相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严禁将公款用于个人支出。
(五)深化企业内部用人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企业各类管理人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制度,通过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等方式招聘特殊管理人员,创新招聘机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分级分类的企业员工市场化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严格准入制度,提高招聘质量,从源头上保证企业员工能力水平。依法规范企业各类用工管理,完善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员工退出机制,真正形成企业各类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深入推进清理“三外”(工程外委、人员外雇、辅助外包)工作,构建规范外雇人员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长效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实现劳动用工改革。
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一)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边界,以出资关系为基础、通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行权履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制定或参与制定公司章程,将国有企业章程作为行使出资人权利的重要手段和基本依据。2015年底前,依法确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公司的管理事项归位于母公司,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国有企业内部也要放权,减少审批,将更多经营决策权力从集团公司和母公司下放给处于生产经营第一线的企业,提高企业运营效率,集团公司和母公司重点从管资本角度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考核。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逐步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严格依法监管,着力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改变行政化管理方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二)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由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提出改组或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方案。选择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公司作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探索有效的运营模式,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有效整合资源、资产、资本、资金,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改革重组、有序进退,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将用于政府支持项目的国债资金、转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和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专项资金等政府性资金形成的资产,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转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壮大资本实力,2015年底前,完成试点方案制定工作,2016年基本完成试点工作。科学界定国有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边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按照责权对应原则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开展国有资本出资人向其全资、控股公司董事会授权的试点,2015年底前,完成试点方案制定工作,2016年基本完成试点工作。适时开展政府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试点。
(三)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2017年底前,将国家规定统一监管的国有资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具备进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条件的,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经营管理。除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再出资新设国有企业。各市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队伍建设,切实发挥国有资产监管优势,未设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地方要明确一个部门,负责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2020年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提高到20%-30%,2019年前,更多用于解决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等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以后重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投向科技创新、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国企之间重组整合。
五、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
(一)着力推进转型升级。主动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深入推进“中国制造2025”,精准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产业转移,推动优势产业对外合作,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重点投资方向和领域,将80%以上的国有资本布局在优势支柱型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适合京津消费的产业。传统优势产业重点发展钢铁产业链延伸、煤炭清洁利用、煤化工和煤电一体化产业;基础设施与民生保障领域重点发展港口、地方铁路、水务、城市交通等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新一代信息、节能环保和装备制造等产业,集中投向应用研发环节、产业链关键环节和价值链高端环节,掌控关键技术;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金融服务、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健康养老等产业。推动国有资本参与要素市场建设,重点发展钢铁、煤炭、粮食等现货和期货市场。
(二)加大国有企业重组整合力度。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作用,清理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创新发展一批国有企业。依托重点企业集团,推进资源整合,重点在金融、投融资、旅游、化工、交通运输、物流、水务等行业打造一批大型龙头企业集团;充分利用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广泛征集战略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增资扩股,主动寻求与在冀央企、外埠国有企业进行联合重组,完善和优化产业链,加快技术、管理、生产经营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合理限定法人层级,有效压缩管理层级。打造3-4家全球布局、跨国经营、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5-7家全国布局、国内领先、具有较强行业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集团;8-10家技术领先、品牌知名、引领产业升级的新兴产业集团。
(三)加快长期亏损企业和低效无效资产退出。对长期亏损、不具备竞争优势和缺乏竞争力的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加快国有资本退出;存续企业要及时对低效无效资产进行清理盘活,提高国有资本质量。处于竞争行业的省属商业类国有企业,3年内不能进入省内同行业竞争力前三位的,划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行整合重组。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对长期无实际业务的“僵尸企业”坚决关停退出,到2020年基本完成处置工作。
(四)加快推进企业“走出去”步伐。创新“走出去”模式,引导同行业企业优势互补集群投资,跨领域跨行业“打捆”投资、“生产基地+工业园区”投资等,建立重点培育企业名单制度,拓宽融资渠道,组成联合体或采用联盟方式“抱团出海”。重点在传统优势产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主动争取与央企及其他战略合作者“搭船出海”,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规范企业“走出去”行为,提升风险防范水平,搭建服务平台,做好跟踪服务,力争在境外建成一批技术先进、装备一流、管理科学、节能低耗、环境友好的产能合作项目。
(五)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利用“互联网+”,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的示范和引领作用,积极推动区域创新资源互联互通,努力打造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共同体。深化产学研合作,2018年底前,实现国有重点骨干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全覆盖;目前已有合作关系的,要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努力解决一批制约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技术难题,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目前仍未建立合作关系的,要对标先进,积极主动联合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运用市场机制,组建创新战略联盟等协同创新组织。引导企业加大科技经费投入,到2020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平均达到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1.5%以上。国有企业要以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重点,充分利用环京津优势,承接京津高新技术产业的转移,推动“京津研发,河北转化”,积极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重点培育发展一批创新型企业,打造一批有核心竞争力的技术和产品。建立健全创新成果转化激励机制,下放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支持科技创新能力强的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试点,对有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期权激励,2015年底前,完成试点方案制定工作,2016年基本完成试点工作。完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加大技术创新在考核中的比重,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的考核措施。
六、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
(一)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目标,稳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已实行混合所有制的企业,着力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资本运作水平;对适宜继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在国家规定的特定领域,坚持国有资本控股,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在其他领域,鼓励引入各类投资者,形成更加符合市场化竞争的经营机制。混合所有制改革要坚持依法合规,规范履行法定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杜绝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和民主权利。
(二)加快推进国有企业上市。充分利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打造公众公司,大力推进国有企业上市。积极推动旅游、物流、水务、证券等各类备选上市企业改制重组上市,鼓励支持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加快推进钢铁、煤炭等已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资产整体上市。强化上市公司股权运作,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有效利用“新三板”等场外交易资本市场,支持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在“新三板”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推进股权融资和股权合理流动。到2020年,在各类资本市场新增上市公司20家以上,大型企业集团分别控股1-2家上市公司,全省资产证券化率达到35%以上。
(三)支持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根据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鼓励各类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或参股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项目。支持各类公募、私募基金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打造一批体制新、机制活、市场竞争力强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资扩股时,要充分考虑和体现原国有企业的重要资质和工业产权,对其合理折股定价,放大品牌、技术、特许经营权等国有资源的价值,不得一卖了之。同时,国有企业产权或股权转让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对意向受让人中的民间投资主体单独设置附加条件,除国家明令禁止外,全省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
(四)支持国有资本与非国有企业功能精准对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方式,以高新技术、生态环保等为重点领域,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合作,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组织引导央企和其他国有企业以“高位嫁接”“强强联合”等方式,与我省非国有企业进行资源整合,获取关键技术、稀缺资源、高端品牌和市场渠道。
(五)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按照“试点先行、优选对象、严格规范”的要求,选择若干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以增资扩股、出资新设为主,科学制定试点方案,同步制定股权流转和退出办法,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试点中必须坚持依法依规操作,坚持同股同权同价,确保员工持股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防止利益输送。2015年底前,完成试点方案制定工作,2016年基本完成试点工作。
七、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有效整合监事会、审计、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力量,建立企业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监督制度,实现信息共享,推进共同监管,增强执行能力,重点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通过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建立主要领导负责制,完善各项审计配套制度,设立独立审计部门(与财务、监察、产权等部门分设),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审计监督机制,有计划、有组织地独立开展财务、效益、跟踪、风险等各类内部审计,实现离任审计全覆盖,逐年增大任中审计比例。落实企业内部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大力推进法治国企建设,全面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权责写入公司章程,加快实现总法律顾问专职化、高管化、专业化和100%在岗率,切实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保障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企业总法律顾问为兼职的,应当配备专职的副总法律顾问,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总法律顾问进入企业经营领导班子。集团公司要依法依规、尽职尽责加强所属企业的管理和监督,重点加强对三、四级企业的监管力度。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加强企业职工民主监督。
(二)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强化出资人监督,加快国有企业行为规范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域、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的监督,重点加大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专业检查,开展总会计师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试点,2015年底前,完成试点方案制定工作,2016年基本完成试点工作。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工作,强化外派监事会与有关专业监督机构的协作,加强当期、事中监督及监督成果运用,建立健全核查、移交和整改机制,不断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按照外派与内设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集团公司监事会建设,建立健全集团子公司的监事会机构,依法履行监事会职责。健全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实行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加强离任、任中、专项等多种形式审计监督,扩展审计覆盖面和深度。建立对企业国有资本的经常性审计制度,对企业进行一年2次的定期审计,对企业重要部门和重大项目实行不定期的专项审计。建立对企业巡视制度,加大纪检监察监督力度,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使权力等的监督,在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的同时,依法依规严肃惩处极少数。坚持问题导向,狠抓突出问题整改落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整合出资人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创新方式,共享资源,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建立健全监督意见反馈整改机制,形成监督工作的闭环。
(三)健全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制定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明确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标准、程序、范围等。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网络平台,负责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企业信息,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所监管国有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明确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部门。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国有企业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稳定、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通过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认真处理群众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来信、来访和检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有效保障社会公众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标准等配套制度,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问责机制,对决策不规范、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除要求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还要扣发其绩效薪酬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一)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创新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式,明确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规范企业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在改革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保证党组织工作机构健全、队伍稳定、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得到有效发挥。进一步规范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党组织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2016年6月底前,国有企业中董事长、总经理一人担任的,完成分设;党组织书记、董事长分设的,调整为一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织班子其他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工作。大型企业党组织书记同时担任企业其他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设立1名专职抓企业党建工作的副书记。加强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和载体,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建立健全党员激励、关心、帮扶机制,强化国有企业基层党建工作的基础保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企业党组织对群众工作的领导,发挥好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作用。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前提,根据不同类型混合所有制企业特点,科学确定党组织的设置方式、职责定位、管理模式。
(二)切实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党组织在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中的责任,支持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加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力度,对省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国有企业纪委书记的交流任职,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提请省纪委实施;对其他省属企业纪委书记的交流任职,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纪委(纪检组)实施;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尤其是主要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综合考核评价,及时调整不胜任、不称职的领导人员,切实解决企业领导人员能上不能下的问题。落实党管人才原则,在实施人才强企战略中突出抓好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工作,加快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集聚人才的体制机制。把发展壮大企业家队伍作为重大战略,弘扬企业家精神,遵循企业家成长规律,按照职业化、市场化、知识化、年轻化的要求,以强化忠诚意识、拓展世界眼光、提高战略思维、增强创新精神、锻造优秀品行为重点,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
(三)严格落实国有企业反腐倡廉“两个责任”。根据国家和我省的具体规定,细化责任清单,建立问责机制,夯实国有企业各级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加强党性教育、法纪教育、警示教育,引导企业领导人员和党员干部追求理想信念的“高线”,坚守纪律和规矩的“底线”,模范践行“三严三实”。加强国有企业巡视工作,积极探索企业党风廉政巡察的方法途径,增强对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案双查”,与企业考核、绩效薪酬等挂钩。推动国有企业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落实“两个为主”,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在国有企业构筑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在冀央企、外埠国企党建工作。在冀央企、外埠国企党组织由省直或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有关部门党委(党组)和企业集团党组(党委)双重管理的,地方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和对企业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督导企业严格落实反腐倡廉“两个责任”,切实把协管责任落实到位。
九、创造国有企业改革良好环境条件
(一)用足用活用好国有企业改革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抓好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着力解决好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整合和上市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以及财税管理、金融证券、国有企业退出等方面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的叠加效应和集成效应,上下联动、加强沟通协调,全方位争取中央和国家的政策支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审批、优化制度、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快建立稳定可靠、补偿合理、公开透明的企业公共服务支出补偿机制。
(二)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积极探索政策性破产、办社会职能移交、厂办大集体改革等遗留问题的解决方式和有效途径,加快制定可操作、可复制的实施方案,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相关工作。重点做好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改革工作,先期进行中央下放国有企业的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和所办医院、学校、社区等公共服务机构的分离改革试点,2015年底前完成试点方案制定工作,2016年基本完成试点工作。继续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施社会化管理。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建立政府与企业合理分担改革成本的协调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办社会机构市场化改革,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协同在冀央企、外埠国企做好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工作。
(三)统筹在冀央企、外埠国企改革。支持在冀央企、外埠国企的改革发展。积极引导鼓励在冀央企、外埠国企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共同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实现协同发展,企业要充分履行社会责任,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谐稳定等方面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大对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执法监督力度。
(四)营造鼓励国有企业改革创新的氛围。充分利用企业自媒体、大众传媒,宣传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政策、成功案例和典型经验,宣传国有企业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展示国有企业和广大干部职工良好形象和精神风貌,争取全社会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解、关心和支持,为国有企业改革创新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推动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将履行社会责任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提高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推进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履行社会责任的体制机制,把履行社会责任纳入公司治理,融入企业发展战略,落实到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探索建立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引导国有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在节能环保、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维护职工权益、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发挥好带头作用,不断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国有企业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
(六)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成立省市国有企业改革推进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推动省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一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履行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导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推动全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步入崭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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