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发改环资〔2018〕419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新上高耗能项目实行能耗特别控制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新上高耗能项目实行能耗特别控制措施的通知
冀发改环资〔2018〕41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行政审批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能源资源节约,确保“十三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完成,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打好蓝天保卫战,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约束性资源使用权交易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172号)、《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相关规定,确定对已批项目能耗超出“十三五”能耗总量控制目标的市新上高耗能项目,实行能耗特别控制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上六大高耗能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燃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需能耗增量指标,应通过市域内等量置换或跨市域购买取得。市域内等量置换可采用行政划拨、协议转让、市场交易等多种方式,具体由各市自行确定。跨市域购买能耗指标按《河北省用能权用煤权交易管理办法》及《河北省跨市域用能权交易实施方案》执行。
二、六大高耗能行业项目的节能报告,应说明所需能耗增量指标来源并提供相关凭证。有关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局报请省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审查文件,应当对项目所需能耗增量指标的真实性严格审核确认。
三、省内异地迁建的高耗能项目,其原能耗指标(入统的能源消费量),可由迁出地带入迁入地,在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考核时予以统筹考虑,以促进全省生产力布局调整优化。
四、省政府确定谋划推进的重大(产业支撑)项目,省政府鼓励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等重点项目,热电联产等集中供热民生项目,继续实行能耗指标无偿配置,由省统筹调配解决。
五、除三、四款所列项目外,对有关市未落实能耗增量指标的六大高耗能行业项目,我委不予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节能评审,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对违者将依法依规处罚问责。
六、上述能耗特别控制措施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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