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18〕1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04-22 01:30:5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字〔2018〕1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突出重点、适度普惠,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政策衔接、强化服务,城乡统筹、和谐共融的基本原则,注重高龄、失能、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立足老年人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让老年人享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建立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失能老年人补贴由省、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各地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倡导各地通过服务卡(券)等形式发放补贴,保证补贴资金真正用于老年人照顾服务。在补贴制度执行过程中,注意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省老龄办等部门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鼓励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优惠服务。大力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鼓励和支持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相关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负责)

(三)进一步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较好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老干部局、省老龄办等部门,各市政府负责)

(四)制定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支持政策,维护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合法权益,发挥老年人积极作用。(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老干部局、省老龄办等部门,各市政府负责)

(五)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省农业厅等部门,各市政府负责)

(六)除有明确规定的人口严格管控地区外,老年人可自愿将户口迁移到其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省公安厅等部门负责)

(七)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加快公共场所、交通站点和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设施配置和改造,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服务标志,开辟候乘专区或专座,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鼓励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免费优待,积极探索城乡老年人共享公共交通优待优惠“一卡通”制度,方便老年人便捷出行。(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民航河北监管局、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铁路办事处等,各市政府负责)

(八)旅游场所应对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旅游场所内的观光车和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予以免费或半价以上优惠。(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发展委等部门,各市政府负责)

(九)加快推进老年友好城市、老年宜居社区创建工作,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标准体系,积极开展试点工作,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环境。提倡在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中,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加强社区、家庭的适老化设施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老龄办等部门,各市政府负责)

(十)积极引导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支持研发机构为老年人研发各类康复辅助器具,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残联等部门负责)

(十一)深化敬老月活动,各地要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敬老爱老助老活动,组织老年人开展丰富多彩的老年文体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要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各市政府负责)

(十二)在“敬老月”及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提倡老年人的独生子女所在单位为其子女孝敬、照料老年人提供便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负责)

(十三)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依规给予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开辟“绿色通道”,依法依规开展义务法律咨询、免费办理遗嘱类公证等活动。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应当优先、及时提供司法救助。(省司法厅、省法院、省财政厅、省老龄办等部门负责)

(十四)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范围,继续放宽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对老年人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依规免予经济困难状况审查。(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等部门负责)

(十五)广泛开展老年人防传销、防电信网络诈骗、防非法集资等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依法加强面向老年人的健身、保健产品的质量监管,依法清理老年人用品、保健品等领域虚假违法广告。及时处理对侵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举报投诉,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金融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办理大额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大额金融产品的,应充分提示可能发生的风险。(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河北银监局等部门,各市政府负责)

(十六)鼓励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进行健康指导,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十七)医疗机构对就医的老年人,优先安排就诊、化验、检查、收费和取药,并对需要住院的老年人优先安排床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导医和协助就医服务,并免费提供担架和轮椅等助老服务器具;鼓励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实际减免贫困老年人的诊疗费,并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义诊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负责)

(十八)支持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运作方式,开办具有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加大推进医养结合力度,鼓励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为社区失能老年人提供巡回医疗、上门诊疗或设立家庭病床等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老龄办、省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负责)

(十九)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保障失能人员特别是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河北保监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负责)

(二十一)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针对老年人的意外伤害保险等多样化的养老保险产品。鼓励各级政府对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给予补贴。(河北保监局、省财政厅、省老龄办等部门,各市政府负责)

(二十二)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工作,逐步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老年人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负责)

(二十三)加强相关高等学校的涉老学科专业建设,推动职业院校扩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支持相关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和医疗康复机构每年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负责)

(二十四)推动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结合学校特色开发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教育服务。开发适合老年人远程学习的数字化资源,兴办各类老年大学,完善老年人社区学习网络。老年教育资源对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减免贫困老年人学费。提倡乡镇(街道)、城乡社区落实老年人学习场所,提供学习资源。鼓励社会教育机构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五)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和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向老年人开放。引导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开设老年阅览区域,增加适老读物,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省文化厅等部门负责)

(二十六)支持和引导老年人有序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精神慰藉、互帮互助活动,基层老年协会等有关社会组织要注重发挥在活动组织中的管理、引导和服务作用。鼓励和支持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为老服务机构和组织等因地制宜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等部门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各牵头单位要担起责任、主动协调,积极做好组织推动工作;相关责任部门要全力配合,确保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落地落实。要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具体任务、细化责任分工,推动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深入开展。

(二)多措并举,强化保障。各级政府要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高效使用,运转安全。要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参与和支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项目实施。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把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

(三)加强督导,夯实责任。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要及时公布项目实施规划和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督导检查,健全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深化综合督查、信息联动和应用。把项目实施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深化阶段性评估和年度考核。强化问责机制,对落实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政策阐释解读,积极回应老年人诉求和社会关切。要创新宣传形式,积极开展敬老爱老助老等活动,广泛宣传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对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表扬奖励,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帮助老年人的良好氛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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