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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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




2018年3月16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精神,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提供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平等保护。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坚持全面保护。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律实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加强对各类产权的司法保护,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侵权行为。

坚持共同参与。做到政府诚信和公众参与相结合,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增强公民产权保护观念和契约意识,强化社会监督。

坚持标本兼治。着眼长远,着力当下,抓紧解决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产权保护精准度,加快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在产权有效激励上实现突破,激发各类经济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

1.健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制度,进一步明晰国资监管机构与产权代表的关系,强化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经理层监督。完善国有资产交易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以制度化保障促进国有产权保护,防止内部人任意支配国有资产,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加快推进自然资源调查成果收集整理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全省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基础数据库。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登记平台,明确组织模式、技术方法和制度规范,到2020年基本完成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实现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和市场价格,依法平等使用土地等自然资源。

3.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确权和保护制度。分类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制度和财务管理监督制度,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科学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建立健全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完善林权流转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信息共享、网络互通、服务联动的功能要求。

(二)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

4.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完善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标准化建设水平,将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统一纳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一步完善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国有、集体企业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交易。

5.加快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格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严格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清理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防止和减少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等情形,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

6.坚持有错必纠、纠防结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要依法及时审查,认真甄别;确有错误的,通过法律监督程序或国家赔偿程序坚决依法纠正。

7.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制。明晰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审判主体和审判组织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强化对涉产权纠纷重点案件的监督管控。开展历史形成的产权类涉诉信访案件的专项评查活动,将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涉产权保护纠纷案件纳入评查范围。严格落实“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四)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

8.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明确人民法院处理涉案财物的标准、范围,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进一步依法规范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处理涉案财物和查封、扣押、冻结的司法程序。

9.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推动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物信息公开机制。健全完善有关涉案财物的鉴定、估价、拍卖、变卖等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落实集中统一管理机制、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分离机制,严格执行涉案财物随案移交制度。

(五)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

10.妥善处理各类经济主体间的经济纠纷。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不论企业规模、性质,均应视其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妥善处理各类经济主体间的纠纷,重点妥善处理好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等各类经济主体间的投资经营纠纷,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

11.准确把握有关司法政策。严格区分合法的劳动、投资收入与违法所得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业务交往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执法。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的,要加强研究分析,慎重妥善处理,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坚决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

12.加强对司法及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对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要重点监督并切实加以纠正。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职工工资、劳动争议、工商赔偿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针对国土、水利、环保、林业等重点领域,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费用征收、行政处罚等职责,督促有关国有单位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确保国有、集体财产权利不受侵害或受到侵害后得到补偿。

(六)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

13.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档案,加大采集力度,汇总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江西”网站,并依法公示。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

14.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各设区市建立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门户网站,实现与省级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贯彻落实国家发布的多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推动各地各部门将信用信息查询嵌入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的流程中,将联合惩戒应用到重点领域的监管、服务环节中。

(七)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

15.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地方性法规制度。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行征地补偿标准区域差异和区片综合地价制度,明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方式,完善征地补偿费用支付方式,健全征地补偿争议解决机制。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征地,确保应保尽保。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基本程序、明确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信息公开等问题。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控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规模,落实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制度。

(八)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16.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监管机制。建立与商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机制,将专利行政执法纳入市场监管执法,将市场主体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及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江西”网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依法予以公示。推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执法协作机制,构建覆盖全省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探索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17.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争取更多基层法院拥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推进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工作。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进一步加强公安刑事执法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衔接,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办力度。

18.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推动构建省知识产权全域公共服务平台,探索支持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新业态、新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专利执行保险、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等知识产权保险发展。培育一大批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较强竞争力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打造若干具有竞争优势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推进知识产权相关信息系统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对接。

19.促进产权有效激励。加快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探索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长期激励作用。

(九)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

20.落实国家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紧跟国家动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届满自动续期的法规,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21.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实现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和公司治理现代化,指导推进国有企业采用多种方式引入非国有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条件成熟的国有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坚持同股同权,着力避免大股东凭借优势地位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建立员工利益和企业利益、国家利益激励相容机制。

22.推动金融改革创新。鼓励创新更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使民众分享增值收益的金融产品,增加民众投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理财、养老保险等金融服务。积极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进一步扩大农村林权、果园、林木等抵押贷款规模,鼓励开展林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推进林木综合保险,盘活农村各类资源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23.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统筹推进余江县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积极探索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建立市县乡三级统一、规范、联动,且功能全面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十)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24.营造产权保护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倡勤劳致富、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等方面加强舆论引导,总结宣传一批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推动形成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25.加强产权保护的法律服务。积极构建和完善省市县三级法律顾问制度。引导律师、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各类经济主体提供依法保护产权的法律服务。建立司法机构与工商业联合会、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金融保险等行业主管部门合作机制,为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企业产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撑。

26.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建设全省统一的司法救助信息平台,规范并加强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社会救助的相互衔接。以省工商联维权服务中心为龙头,以市县工商联维权服务平台为骨架,加快建设中小企业维权援助机制,健全企业维权服务体系,畅通维权绿色通道。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力度,将婚姻家庭、财产继承中涉及产权纠纷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实现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互免经济困难审查,确保困难群众在产权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27.完善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更好发挥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加强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在产权保护方面的相互协调、有机衔接。将适合调解的产权纠纷列入人民调解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成立产权纠纷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做好产权纠纷化解工作,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切实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省委牵头,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推进产权保护各项工作。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建立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共识和合力,狠抓工作落实。

(二)加强统筹协调。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对照任务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切实开展本地本部门的产权保护有关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产权保护工作,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汇报衔接,争取上级指导和支持。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协调调度,掌握产权保护工作进展动态,对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并提出建议,重大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三)严格督办落实。各设区市和有关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可操作、可检查、可评估的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措施,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各项具体配套政策举措,及时研究解决产权保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快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的创造力和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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