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发〔2017〕10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
赣府厅发〔2017〕10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增强民政为民服务能力,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创新引领、绿色崛起、担当实干、兴赣富民”工作方针,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着力强化基层民政服务功能,着力优化服务资源配置,着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着力提高基层民政干部能力素质,扎实推进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努力建设现代大爱民政,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用1-2年时间,进一步夯实基层民政工作基础,全面提升基层民政工作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和民政综合服务能力,形成职能科学、运转有序、保障有力、服务高效、人民满意的基层民政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方式更加规范,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打通民政工作“最后一公里”,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重点任务
(一)创新服务方式。本着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进一步深化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依法扩大乡镇(街道)民政服务职能和管理权限,能够由乡镇(街道)直接办理的民政服务事项依法授权乡镇(街道)办理;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逐步推动民政服务下沉到村(居),全面开展村(居)代办、帮办等便民服务。进一步规范基层服务事项办理,按照《江西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编制规范(试行)》等要求,统一编制公布民政事项清单、办事指南、操作流程以及政策法规等,明确岗位职责、工作准则、行为规范,建立健全来访接待、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依托“数字民政”等专网平台,推动实现与江西政务服务网“一窗式”综合受理平台对接,实现群众办理民政事项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单点登录、一窗受理、专网办理、在线审批、统一反馈”,真正让群众少跑腿、甚至不跑腿,扎实推进全省民政系统“一次不跑”改革,全面提升基层民政服务信息化便利化水平。
(二)优化资源配置。扎实推进乡镇事业站所分类改革,统筹安排乡镇事业站所机构编制、工作力量和工作任务,实现资源共享、互连互通,提高工作实效。加强基层民政工作与脱贫攻坚、教育、卫生、乡村振兴等工作的衔接,推进基层现有公共服务资源的优化整合。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功能,积极搭建“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平台,直接服务群众的所有民政事项统一到服务中心办理。乡镇(街道)民政机构名称统一为“XX乡镇(街道)民政所”,保障办公及服务功能用房需求,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每个乡镇(街道)民政机构不少于2名专职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同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乡镇(街道)民政机构人力不足问题,明确村(居)委会配备1名民政协理员,由村(居)委会干部兼任,或从符合条件的村(居)民中选聘,协助做好相关民政事务。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加大养老护理员培养使用力度,敬老院护理员与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对象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配备。
(三)落实工作经费。县级财政要统筹安排县级民政工作经费,并纳入预算管理。民政所专项工作经费,按照乡镇(街道)辖区户籍人口数安排确定,其中户籍人口2万人以下的乡镇(街道)按每人每月不低于028元的标准安排,2-5万人的乡镇(街道)按每人每月不低于022元的标准安排,5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按每人每月不低于018元的标准安排。民政、财政部门要适时对各地落实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经费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确保经费落实到位。
(四)提升人员素质。重视和加强基层民政干部队伍建设,选拔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同志到乡镇(街道)民政工作岗位任职。建立健全基层民政工作人员上岗培训、定期轮训、跟班学习和学历进修制度,采取业务轮训、以会代训和观摩交流等方式,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民政政策业务、法律法规、信息化操作等培训,每年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参加培训不少于1次。鼓励支持基层民政工作人员报考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不断提高基层民政队伍的政治素养、知识层次和能力水平。
(五)强化激励保障。关心关爱基层民政干部成长,保障基层民政干部工资和福利待遇不低于当地同类型乡镇干部。敬老院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相应养老保险,其中经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分为公益一类或公益二类的敬老院及编制内工作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编制外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相关规定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纳入到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举措,加大工作推进力度。要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机制的作用,乡镇(街道)要成立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将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重点民政工作同部署同落实,统筹推进。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民政、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和督促落实作用,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多方支持。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在机构编制、人员配置、经费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三)加强考核督查。各地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出台相应的具体落实措施。各市、县(区)政府要将加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纳入工作督导考核内容,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落实情况的督查,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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