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会〔2018〕1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4-24 01:52:10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财会〔2018〕1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8号,详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2018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代理记账年度备案工作按“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进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确保辖区内所有代理记账机构按时完成备案工作。

二、对代理记账机构的备案要求

(一)2018年代理记账机构备案实行网上备案。备案地址为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备案时间为2018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二)代理记账机构在备案过程中,应认真对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自查是否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如存在未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应先整改再备案,否则财政部门将严格按照财政部令第80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三)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专门人员保质保量做好备案工作。

三、对财政部门的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作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做好备案工作。

(一)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认真做好2018年度备案工作,确保辖区内所有代理记账机构按时完成备案工作。在审核网上备案数据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的同时,重点核查代理记账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财政部令第80号规定的代理记账资格条件,核查中发现问题的,要督促代理记账机构及时整改。同时,要认真做好备案信息的汇总和分析工作,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经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5月20日前上报各市财政局。

行业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分支机构)数量;

2.代理记账机构2017年业务收入情况;

3.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数;

4.代理记账机构规模分布;

5.本地区贯彻落实财政部令第8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落实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浙财会〔2017〕9号)有关情况以及在积极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6.对我省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实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二)各市财政局应督促所属各县(市、区)财政局按时、保质完成备案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备案信息的分析工作,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经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6月1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三)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通过备案进一步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变化情况,为今后的长效管理打好基础。

四、联系方式

为方便群众办事,各代理记账机构在备案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一)有关代理记帐机构管理系统登录问题,请联系浙江政务服务网运维热线0571-88808880;

(二)有关代理记帐机构年度备案业务问题,请联系当地财政部门;

(三)有关代理记帐机构管理系统操作问题,请联系天顿公司,咨询电话:0571-87803322。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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