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社发〔2015〕6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离岗创业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离岗创业的实施意见
闽人社发〔2015〕6号
各设区市人社局、教育局、科技局、国资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下同)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号)精神,现就我省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离岗创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经本人申请、原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劳动)关系最长不超过3年。如科研人员提出申请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其保留人事(劳动)关系年限不超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限。
离岗创业科研人员应与原单位协商修改原先已订立的聘用(劳动)合同,重新约定合同期限、岗位职责、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合同终止或解除等相关条款,但保留人事(劳动)关系前后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离岗创业科研人员在保留人事(劳动)关系期间,其人事(劳动)关系不变,工龄连续计算,工资(含各类津贴补贴)自离开工作岗位下月起原单位停止供给,由所在创业企业发放。
事业单位离岗创业科研人员在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其职级不变,原聘岗位不安排他人,岗位职责由单位内部其他人员承担。原单位负责离岗创业科研人员档案工资管理。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离岗创业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劳动)关系期间,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由原单位按同类人员标准为其代缴养老、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所需费用由所在创业企业承担,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承担。原单位应与其所在创业企业签订代缴协议。所在创业企业应当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离岗创业科研人员工伤保险、患病、死亡等待遇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允许国有企事业单位离岗创业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劳动)关系期间回原单位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其在创业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业绩,可作为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价依据。
离岗创业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劳动)关系期间可参加原单位的年度考核,也可参加所在企业的考核,经原单位认定,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
原单位在创新团队组建、科研交流合作平台利用、实验室共建、科研项目和奖项申报等方面,要给予离岗创业科研人员必要的支持。
五、国有企事业单位离岗创业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劳动)关系期间或期满后,如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安排原岗位工作;期满后,如继续在企业创新创业的,原单位应按合同相关条款解除或终止与离岗创业科研人员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将离岗创业科研人员人事、社保关系转移到其所在企业或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六、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高级科研人员带领团队参与协同创新,对参与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高级科研人员以及团队人员,按照贡献度给予每人每月1000-3000元的生活补助,所需费用从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专项经费中支出。
七、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办理程序:
(一)本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福建省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备案表》一式3份。
(二)所在单位根据个人申请,研究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三)报同级人社部门或国资委备案。
(四)所在单位与离岗创业科研人员重新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所在创业企业与原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就招用离岗创业科研人员有关问题(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等相关事项)进行明确。
八、本意见适用于我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从事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中,携带科技成果到我省企业实施成果创新转化,或领衔创办(参与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离岗创业人员。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科技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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