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关于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保税仓储业务相关事宜的公告》上海海关公告2018年第2号
上海海关关于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保税仓储业务相关事宜的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18年第2号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促进汽车平行进口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商建发〔2016〕5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保税仓储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经地方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平行进口汽车经销企业。试点企业的关联仓储企业(以下简称“仓储企业”)是指接受试点企业委托,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平行进口汽车保税仓储业务的企业。
二、平行进口汽车保税仓储业务是指试点企业及仓储企业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根据海关监管要求开展的平行进口汽车仓储及进出区业务。
三、平行进口汽车的保税仓储期限按照特殊监管区域相关规定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入区仓储的平行进口汽车,按照本公告执行。平行进口汽车在保税仓储期间,试点企业或仓储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适用自贸试验区创新制度。
四、仓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其他相关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数据。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汽车专用仓储场地。
五、试点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凭地方主管部门批准的汽车平行进口试点资质认定证明,向上海海关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详见附件)。
仓储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凭下列材料向主管海关备案:
(一)经上海海关加工贸易主管部门确认的试点企业备案证明;
(二)与试点企业签订的平行进口汽车仓储代理委托协议;
(三)符合本公告第四条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海关依托H2010系统及自贸试验区信息化系统对汽车平行进口保税仓储业务实行监管。
六、平行进口汽车进境入区向主管海关申报时,试点企业或仓储企业应当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填制进境备案清单,并在备注栏注明“平行进口汽车”。
七、试点企业应当凭汽车平行进口专用许可证件向海关申报出区进口。
八、平行进口汽车应符合国务院整车进口口岸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进口口岸、进口转关、出区进口、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时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九、平行进口汽车在保税仓储状态下不得进行标准符合性整改。
十、试点企业或仓储企业应保证如实申报,并按照海关监管的时限和要求对平行进口汽车进行保税仓储和进出区操作。若有违反承诺内容或其他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暂停为其办理汽车平行进口业务。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海关公告2016年第6号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汽 车平行进 口试点企 业备 案表
上海海关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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