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18〕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福州市、厦门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4-30 02:13:32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福州市、厦门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闽政办〔2018〕31号

 




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在福州市、厦门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推进严格执法。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着力点,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有机统一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使良好法治环境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工作任务


福州市、厦门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收费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紧密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服务窗口及办事大厅,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公示途径。福州市、厦门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各确定一个统一公示平台,归集辖区内所有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各行政执法部门的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均要进行行政执法公示,积极探索运用微博、微信、APP等载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拓宽公开渠道,方便群众查询。

2.事前公开。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并公示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对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和投诉举报方式、途径等必须主动公示的信息,实行动态调整,实时更新。

3.事中公示。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佩戴或出示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发的福建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出示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做好相关告知说明工作,特别是救济的权利、程序、渠道,并在行政执法检查文书中予以记录。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4.事后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外,应当主动及时公开,经技术处理后依法应当公开的,应当及时作技术处理后公开。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的工作细则,确定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工作要注意与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规范行政执法程序,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文字记录。行政执法文书是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制定或采用行政执法文书标准格式;要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和管理制度,确保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

2.音像记录。各行政执法部门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完善全程记录装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加强音像记录规范化建设,明确记录流程。

3.信息和档案管理。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利用现有“互联网+行政执法”,结合网上行政执法平台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自动生成不可删改的行政执法数字化案卷,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损毁记录信息。

4.信息运用。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移交、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5.装备建设。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统一标准,支持、推进行政执法部门加强音像记录装备建设,为推行音像记录提供必要条件。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审核主体。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审核工作。行政执法部门要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门法制审核人员,并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有条件的部门,应当配备具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制审核人员。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的作用。

2.审核范围。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国家和本省规定,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明确和建立健全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和目录清单,本系统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已经明确和建立的,下级应当遵照执行。有条件的部门可以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3.审核内容。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法规适用等情形。

4.审核程序。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重大执法决定的实际情况,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规定法制审核时限,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8年4月)

1.制定方案。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工作方案,于4月30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财政厅、数字办等部门要加强指导。

2.摸底调查。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组织对福州市、厦门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音像记录设备、执法公示平台、执法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进行全面统计,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打好基础。

3.加强建设。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确定一个统一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优化建设,完善功能,支持各行政执法部门做好音像记录设备建设和法制审核人员选配、培训工作。

(二)建章立制阶段(2018年5月)

1.市级先行。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就三项制度分别建章立制,并在5月15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各设区市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或修订各项制度、清单、服务指南等制度文件,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相关工作要在5月20日前完成。

2.基层跟进。各基层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制度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在2018年5月底前完成细化完善本部门有关制度、清单、服务指南等工作,并将相关文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3.统筹推进。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以及省直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制度制定工作的指导,特别是要做好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程序的衔接,确保福州市、厦门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出台的各项制度步调一致、方向统一、各有特色。

(三)全面推行阶段(2018年6月开始)

1.规范实施。福州市、厦门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自2018年6月1日起按照新修订完善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在全面推行的基础上,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突出问题导向,规范重大执法行为,强化薄弱执法环节。

2.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适时组织三项制度专项监督检查,对三项制度建设不全面、不具体,实施过程不规范、不到位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督促改正,经督促仍不改正的,要启动问责程序,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3.优化提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注意总结分析在三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典型经验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作用,把三项制度的推行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

(二)做好保障措施。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做好组织保障工作,落实机构、人员及信息系统、装备、经费等保障措施。省编办、发改委、财政厅、公务员局、数字办和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指导,切实帮助解决各地各部门有关机构、人员及信息系统、装备、经费等问题。省政府法制办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要进行通报,并及时向司法部、省人大有关部门请示汇报。

(三)鼓励探索创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与“放管服”改革以及法治政府建设有机结合,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积极探索多种模式,不断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对成熟的方面要规范完善,相对薄弱的环节要健全强化。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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