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18〕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4-30 02:19:11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8〕2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加大公开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主动、全面、及时地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扩大公众参与,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以公开促规范、促服务、促治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对群众利益影响直接、社会关注度高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重大决策,要广泛征求意见并将合理意见体现到决策中,尽可能把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公开。制定出台的政策文件,要对公开相关信息作出明确规定。政策出台后,要注重运用客观事实进行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避免误解误读。要加强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热点舆情的预判、跟踪和处置,进一步提高对社会关切事项引导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二、制定公开清单

各级各部门要着力推进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并从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环节梳理细化本地区、本部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应当公开的事项,进一步明确相关事项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重点领域政务公开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闽政办便函〔2017〕79号)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公开事项清单,并在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网站及时公开,涉及的公开内容应纳入本地区、本部门主动公开目录。公开清单的内容应根据法规政策的调整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优化公开方式

各地政府、各重点领域主管部门要按照内容权威、格式规范、体例统一的要求,在政府网站设立专题专栏集中发布相关政府信息,归集展示所监管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布的相关信息,便于公众查询利用。针对社会公益服务对象的特点,灵活运用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公告栏、宣传手册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定向发布、精准推送,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确保人民群众看得到、看得懂。

四、强化公开保障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省农业厅、民政厅、教育厅、卫计委、环保厅、安监局、水利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医保办等重点领域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推进本地区、本部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于5月底前书面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各地各部门2018年底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时,应汇总本地区本部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二)纳入绩效考核。省政府办公厅将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查访核验,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也要将其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推动工作有效开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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