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发〔2018〕1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8〕1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精神,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13号)部署,切实解决义务教育学生失学辍学问题,促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聚焦完善控辍保学联动工作机制,着力强化全方位、多维度控辍保障,切实落实政府、学校、家长和社会等各方面控辍保学责任,避免少年儿童因学习困难或者厌学而失学辍学、因贫失学辍学、因上学远上学难而辍学、因呵护关爱缺失而辍学,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且不辍学。到2020年,义务教育质量明显提升,普及水平明显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
二、重点举措
(一)严格依法控辍,健全完善控辍保学工作机制
1.履行政府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省域内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督促市(州)做好义务教育各项工作,实现控辍保学目标。各市(州)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控辍保学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制定工作规划,完善考核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控辍保学面临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确保目标按期实现。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控辍保学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部门协调机制,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确保措施落实到位,防止辍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和督促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存在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各级人民政府要配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监督及执法检查。(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强化控辍保学责任落实。严格执行控辍保学“双线”(政府、教育)责任制、“七长”(县〔市、区、特区〕长、局长、乡镇长〔社区主任〕、村委会主任、校长、师长、家长)负责制及整班移交、排查报告、劝返复学“三项工作制度”。乡镇政府要全面掌握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情况,加强宣传教育,督促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和完善辍学学生劝返复学、登记与书面报告制度,加强家校联系,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落实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责任,家长要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对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由当地乡镇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其保证辍学学生限期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3.建立义务教育入学联控联保机制。各级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禁止在学校周边开办不利于儿童少年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场所,禁止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接纳未成年学生。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面向农村贫困地区的控辍保学相关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援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用人单位不得违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违法招用未成年人单位或个人的查处力度,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相关单位营业执照。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导致学生辍学的,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控告。村(社区)组织要健全完善《村规民约》《市民公约》,将控辍保学相关要求内容纳入其范围,教育引导群众自我约束,切实遏制基层农村儿童辍学现象。共青团、妇联、残联要在控辍保学工作中发挥各自的职责和作用。(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综治办,省妇联、团省委、省残联,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4.完善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各地要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完善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要规范学籍日常数据更新及管理,学校对学生异动情况进行及时登记造册,全面掌握转入、转出、休学、复学、辍学等情况。加强对农村、贫困、民族等重点地区,初中等重点学段,以及留守儿童、家庭经济贫困儿童、残疾儿童、学习困难学生、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重点群体的监控。要做好辍学学生标注登记工作,确保学籍系统信息与实际一致。对无理由未到校学生及时标注。学生无故缺旷达三天的,须在学籍系统中标注疑似辍学,及时上报并开展劝返工作。教育部门和残联要共同核查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数据,安排他们以合适形式接受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防止空挂学籍和中途辍学。加强未成年人专门教育工作,防止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适龄少年辍学。(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提高质量控辍,避免因学习困难或厌学而辍学
5.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全面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吸引优秀教师到乡村从教。继续以“特岗计划”为主补充农村中小学教师,重点补充农村学校紧缺薄弱教师,着力推进乡村教师专业化、学科化。加大“国培计划”“省培计划”力度,大力推进学校校长、教师定期轮岗交流,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整体提高教师能力素质。要严格落实国家、省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开好国家和地方课程,合理安排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体育锻炼时间、在校活动内容和家庭作业,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不得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加课时、赶超教学进度或提前结束课程。一年级新生实行“零起点”教学。充分利用我省作为教育部“西部教学改革支持计划”试点省份的机会,依托国家教学改革专家团队力量,全面深化中小学课堂教学改革,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稳妥推进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育,积极推进民族文化进校园。建立健全对乡村小学、教学点的管理和检查考核机制。各级政府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和学校升学率作为考核评价教育工作的唯一依据,不得干预和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6.加强学校标准规范管理。落实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教基〔2017〕9号),通过促进学校内涵发展、提升学校治理能力,做好与教育教学密切相关的管理工作,管好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完善对中心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一体化办学的评价标准和考核机制,加强中心学校对乡村小学、教学点的指导管理。着力实施规范化管理、精细化服务,提高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服务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农村寄宿制学校提供工勤和教学辅助服务。加强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统筹,积极促进农村初中普职教育融合。对于有参加中职学校春季招生意愿的学生,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可统筹组织进行九年义务教育毕业测试,完善毕业手续。力争未升入普通高中的初中毕业生都能进入中职学校就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拒绝初三学生参加中考。(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7.关注关爱学习困难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作为控辍保学的重点任务,建立健全学习帮扶制度,着力消除因学习困难或厌学而辍学的现象。要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针对学习困难学生学习能力、学习方法、家庭情况和思想心理状况,全面实行教师与学生“一对一”帮扶,改进学习方法,养成良好学习习惯,不断提升学习能力和水平,切实增强学习自信心、有效性和获得感,着力消除因学习困难或厌学而辍学的现象。不断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强化对学生的发展性评价、多元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把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发展性评价作为考核学校教育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落实扶贫控辍,避免因贫失学辍学
8.精准强化教育扶贫。各地要精准确定教育扶贫对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针对老少边穷地区以及农村等失学辍学率可能较高的地方,把控辍保学工作作为脱贫攻坚的硬任务和脱贫摘帽的硬指标,压实工作责任。聚焦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孤儿、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作为重中之重,予以优先帮扶。统筹协调各部门力量,积极构建学校、家庭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关爱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帮扶,切实提高教育扶贫成效,落实“发展教育脱贫一批”任务,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9.全面落实资助政策。各地要按照“一家一案、一生一案”精准制定帮扶、资助方案,统筹各类政策,确保没有一名孩子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完善义务教育扶贫助学工作机制,认真落实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惠民政策。加大对残疾学生就学支持力度,对符合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完善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资助政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继续实施高校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专项招生计划,畅通升学通道,提高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生升学信心。(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保障控辍,避免因上学远上学难而辍学
10.优化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各地要综合统筹区域新型城镇化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常住人口规模、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等因素,科学整合优化县域内义务教育资源配置,适时调整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和“一校一图一本一策”,确保学校布局与城镇、乡村建设以及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保障义务教育资源有效供给,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及各地实际,切实处理好坚持就近入学为主与合理集中寄宿的关系。要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乡镇(或片区)重点加强标准化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因地制宜通过增加寄宿床位、增加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提供校车服务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农村学生上学远和寄宿学生家校往返交通问题。要严格规范学校撤并程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在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保留或设置教学点,避免因学校布局不合理和学生上下学交通不方便造成学生失学辍学。(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1.改善城乡学校办学条件。要强化地方政府责任,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重点保障义务教育,对财力薄弱地方要加大倾斜支持力度。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定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和底线要求,全面改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特别是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实施标准化农村寄宿制学校和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完善特色而有质量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建设。统筹全面改薄等项目,加大对因条件薄弱辍学高发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的支持力度。按照国家规定班额标准,通过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实施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或学校联盟、均衡配置师资等方式,加大对薄弱学校和乡村学校的扶持力度,重点解决城镇大班额问题,加快消除现有大班额。落实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小规模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保障学校正常运转。严格落实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政策。加强教育审计和问责,对挪用和挤占村小学和教学点公用经费的单位与个人要严肃问责。推进“三通两平台”建设与应用,加快数字化校园建设,促进乡村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救助帮扶控辍,避免因缺乏关爱保护而辍学
12.加强留守儿童关爱。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落实县、乡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格局,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各县(市、区、特区)政府要建立留守儿童普查登记制度,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寄宿制学校优先满足在校留守儿童寄宿需要。健全完善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制度,为家庭经济困难和处于困境中的农村留守儿童提供社会救助。落实好留守儿童教育精准关爱计划,持续深入实施幸福校园、平安校园、自信自强、结对帮扶、亲情桥梁、全程资助等六大精准关爱工程。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合理安排寄宿留守儿童课余时间,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校园生活的各方面,转化为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强化安全保障,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掌握安全常识,提升安全防范能力。积极开展体育运动,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在寄宿制学校优先配备心理健康辅导教师。明确家庭主体责任,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学,或创造条件加强留守儿童与父母的联系交流,弥补情感教育缺失。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综合整治,防止侵犯留守儿童事件发生。(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团省委、省妇联,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3.保障随迁子女平等就学。各县(市、区、特区)政府要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坚持以流入地接收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落实城镇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完善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等升学考试衔接机制。加快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推动“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实现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社区。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4.重视残疾学生就读。各地要落实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切实履行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展特殊教育的重任。加快推进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普通学校资源教室的建设及功能发挥,完善不能到校学习的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制度,形成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送教上门等为补充的特殊教育保障体系,满足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需求。针对农村残疾儿童少年实际,做到“一人一案一策”,切实保障农村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残联,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建立控辍保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省长为召集人,省级教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综治办、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统筹协调全省控辍保学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和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比照省的做法成立相应的领导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以县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统筹推进的控辍保学工作管理体制,统筹制定本地学生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定期向上级政府报告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情况。县、乡两级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应有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的工作内容。
(二)强化督导考核。将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考核体系,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主要领导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脱贫攻坚、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县级党政主要领导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和学校绩效考核内容。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在每学期开学后,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开展专项督导,重点对适龄儿童入学的组织领导、控辍保学及工作措施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对辍学高发县(市、区、特区)的工作指导,督促县级人民政府进一步摸清学生辍学情况、制定控辍保学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举措,把控辍保学工作做深做细做实。省教育厅每年要对各市(州)、贵安新区、各县(市、区、特区)当年辍学率情况进行排名,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控辍保学工作不力、年度辍学率高的县(市、区、特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营造舆论氛围。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法治宣传普及工作,落实每年2月和8月全省“控辍保学”宣传月的活动,提高全社会对控辍保学的认识。要积极向社会和家长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使学生依法维护自身接受教育的权利。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完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在通知书中加入有关法律规定和违法追责说明,切实强化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律意识,营造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良好氛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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