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收费〔2018〕283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8〕28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9号)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46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床位价格体现公益性,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二、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两级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驻郑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其它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原则上应与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同档次床位价格保持合理差价。
三、制定和调整病病房床位价格,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有利于促进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2.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3.反映医疗服务市场供求变化,引导患者分级诊疗、合理就医;
4.有利于鼓励医疗机构改善住院条件和住院环境;
5.根据医疗机构等级、病房设施的不同,保持床位价格的合理差价。
四、医疗机构应充分进行调研论证,科学定位,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自身医疗服务水平、服务特点、服务对象、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普通病房楼建设规模和建筑标准,并保证普通病房房间(二人及以上房间)比例不低于85%,以保证大多数群众的就医需求。医疗机构新建或改建病房楼必须符合国家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和有关建设标准。
五、申请核定病房床位价格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核定床位价格的文件;
2.医院等级、床位编制有关文件;
3.新建(改建)病房立项审批、房间面积、结构、床位数等有关文件资料;
4、病房楼共用服务设施及房间配置设备物品详细清单;
5.床位成本测算资料;
6.病房建设资金来源及相关材料;
7.其他资料。
六、病房未竣工完成、物品设施未配备到位以及未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其核定价格的申请。
七、制定或者调整病房床位价格,应以病房床位成本为基础,结合财政补助、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医保基金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注重区域间价格水平的衔接与平衡,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八、新建(改建)病房床位价格包含空调降温费、取暖费,不得在床位价格以外再重复收取其他费用。病房床位费计算,一律按计入不计出的办法,即入院当天计算床位费,出院当天不计算床位费。当天入院当天出院的,按一天计算床位费。
九、按照区域医疗卫生规划,合理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医疗机构突破登记床位数临时加床的,加床床位执行简易病床床位价格。病房内加床的,执行加床后实际床位数的价格。简易病床床位费不得超过本病区最低床位费价格的40%。
十、精神病、烧伤、传染病医院床位可在普通床位费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加收。
十一、各地应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提高群众受益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本医保床位费支付比例或支付金额。
十二、医疗机构应保证病房楼和病房服务设施的质量,加强病房床位的服务和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核定的病房床位比例及病房床位的价格,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价格、扩大收费范围和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不得擅自变更病房床位比例、减少服务设备设施、降低服务质量。
十三、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价格公示的要求,在醒目位置公示医院病房配置情况及床位价格,由住院病人自愿选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病人入住高档次的病房。
十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凡违反本通知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建改建病房楼床位价格管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642号)文件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反映和报告。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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