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综〔2016〕1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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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财综〔2016〕1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2月26日发布的:川财规〔2021〕5号《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021年版全文)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及扩权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我省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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