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环监测函〔2018〕51号《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5-28 11:23:57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



陕环监测函〔2018〕51号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韩城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环保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精神,加强我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现将《陕西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控制取得明显进展,但重点区域臭氧浓度呈明显上升趋势,尤其是在夏季已成为部分城市的首要污染物。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对降低大气环境中PM2.5和臭氧浓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专人,积极开展以排查筛选、日常检查、随机抽测为主要内容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为全面推动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夯实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各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统筹规划,按照“谁污染、谁监测、谁治理”的原则,积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开展。

(一)强化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将挥发性有机物指标纳入自行监测方案中,对污染物排放口及周边环境质量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并自觉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

(二)加强工业园区监测监控。要加强辖区内工业园区周边及内部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逐步建设挥发性有机物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及时了解掌握园区周边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情况,逐步建立健全“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的预警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

(三)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名录库。要根据辖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的种类、分布、产排污特点,筛查确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作为日常监管和监测的重要依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应覆盖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信息、合成材料、纺织印染等行业。

(四)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管理能力建设。要确保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所需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做好相关技术指导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管理水平。

三、具体要求


(一)各市(区)尽快将辖区内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名录进行排查、筛选、核实,务必于3月底前,以公文形式上报省环保厅监测处,同时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并附电子版。

(二) 4月30日前完成对石化、化工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并将检查监测结果报省环保厅。

(三)10月30日前完成所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

作并将检查监测结果报省环保厅。

(四)2019年起,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检查监测工作,并于每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一季度检查监测结果情况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五)各市(区)对上报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联系人:环保厅监测处 周琳

电 话:029-63916222

联系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呼东峰

电 话:029-85429129

传 真:029-85429129

邮 箱:SXVOCS@foxmail.com


附件:陕 西省固定污 染源废气挥 发性有 机物检查监 测工作方 案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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