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房管〔2018〕19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南省省级示范物业项目服务评价标准(居住物业)〉和〈河南省省级示范物业项目服务评价标准(公共物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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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南省省级示范物业项目服务评价标准(居住物业)〉和〈河南省省级示范物业项目服务评价标准(公共物业)〉的通知》




豫建房管〔2018〕1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省级示范物业项目服务评价工作,统一评价方式和内容,发挥省级优秀项目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促进物业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新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省级示范物业项目服务评价标准(居住物业)》和《河南省省级示范物业项目服务评价标准(公共物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河南省物业服务示范居住物业考核标准(试行)》和《河南省物业服务示范公共物业考核标准(试行)》(豫建房管〔2016〕39号)废止。



附件:【点击下载

1. 河南省省级示范物业项目服务评价标准(居住物业)

2. 河南省省级示范物业项目服务评价标准(公共物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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