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安监管办〔2018〕91号《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列管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列管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安监管办〔2018〕9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5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见附件1)。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现就做好新列管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要充分认识加强新列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将《公告》内容通报辖区内化工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自查,确保《公告》内容得到有效落实。要督促辖区内涉及新列管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积极主动的办理许可(备案)手续。
二、认真排查,摸清品种底数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要依据《公告》对辖区内的化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逐一排查,认真摸清本辖区内新列管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底数。指导帮助企业及时识别本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变化情况,督促企业及时修订、发布相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确保监管无遗漏。
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于6月15日前将《4种新列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情况统计表》(附件2)以书面形式报省安全监管局三处。
三、严格把关,加强许可(备案)工作
涉及新列管的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生产、经营单位,应向省安全监管局提交许可申请。涉及新列管的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溴素、1-苯基-1-丙酮)生产、经营单位,应向所在地市级(直管县)安全监管局提交备案申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的规定办理许可(备案)手续,并按要求及时将信息录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要加强新列管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有效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对未办理许可(备案)进行生产、经营的,要依法进行查处,确保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流入非法渠道。
附件:
1.关于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5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
2.关于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4种新列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情况统计表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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