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18〕3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
琼府办〔2018〕3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要求,吸引总部企业集聚,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快我省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积极引进跨国企业、国内大型企业集团等总部企业在我省落户、集聚和发展,鼓励我省现有总部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培育我省现有企业发展升级为总部企业。2018年全省总部经济全面起步,2020年总部经济基本成形,2025年总部经济基本成势。
二、确定重点区域。
积极推进我省总部基地建设,将我省发展总部经济的重点区域布局在海口市、三亚市,根据全省总体规划,大力支持海口市、三亚市规划和建设总部基地,引导总部企业集聚发展。
三、加强财力保障。
省财政对海口市、三亚市建设总部基地和总部企业自建自用办公楼宇的土地出让金省级财政集中部分,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海口市、三亚市;省财政对新落户总部企业地方财力(指企业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贡献和现有总部企业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省级财政留成部分,按照“前三年100%、后两年50%”标准奖励海口市、三亚市。其他市县引进新落户总部企业,报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定后,可按上述财力保障标准执行。对在本省范围内重新变更注册地的总部企业,不纳入省财政对市县的总部经济奖补范围;省财政按照“前三年100%、后两年50%”标准,将总部企业地方财力贡献的市县财政留成部分从迁入市县拨付迁出市县。
四、出台扶持政策。
省有关部门出台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海口市、三亚市依据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实施认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海口市、三亚市分别出台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和操作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及其人才给予补助和奖励,上述扶持政策经联席会议审核,报省政府备案后印发执行。
五、加强招商推介。
省有关部门、海口市和三亚市要加大我省总部经济优惠政策的宣传推介力度,着力引进跨国企业、国内大型企业集团、运营中心、结算中心等总部企业;积极引进境内外知名的会计、法律、管理咨询、培训等专业服务机构,为总部企业提供服务。
六、落实人才政策。
对符合我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其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出入境、居留、落户、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人才安居、入园入学、就业等方面的便利政策。
七、优化政务服务。
省有关部门、海口市和三亚市要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推动总部经济发展,完善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服务保障机制,制定总部经济统计制度、总部经济评价考核制度等,搭建总部企业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施规范高效的管理和服务;省有关部门、海口市和三亚市负责制定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具体便利化措施,为总部企业开展便利化管理服务。
八、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全省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为常务副省长,召集人为分管副省长,成员由省有关部门、海口市政府和三亚市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总部企业备案管理等日常工作。省财政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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