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16〕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5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三去一降一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建筑行业劳保基金账户资金的衔接管理工作
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制度废止后,各级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保统筹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将建筑行业劳保基金账户内资金全部移交同级财政部门管理。待拨付给建筑行业企业的劳保基金,经劳保统筹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办理拨付手续;积累调剂金,由财政部门管理,专项用于缴纳国有(集体)建筑企业改革改制中的社会保险费用,具体分配方案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制定。各级建筑行业劳保基金账户内资金在移交前,要由同级审计部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劳保统筹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共同做好基金的对账、移交等工作。
二、切实保障建筑行业社会保险的费用来源稳定
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废止后,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规定在工程造价的规费部分中增加社会保险费用项目,具体计价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学测算后另行发布。各级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在招投标、施工合同备案环节应严格审查工程造价中是否列支社会保险费用项目,切实保障建筑企业社会保险费来源稳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督促建筑企业及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6年7月1日前已开工项目欠缴的劳保基金,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拨付给施工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妥善安置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人员
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废止后,撤销各级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各级编制部门和劳保统筹主管部门要妥善安置好有关工作人员。对经同级编制部门确认的各级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要按照"内部消化、人随编走"的原则在本系统内安置分流。其中,撤销机构中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且具有参照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经双向选择,可安排在劳保统筹主管部门的参公事业单位或机关;撤销机构中其他非参照公务员身份的事业编制人员,连人带编划转到劳保统筹主管部门直属的同类型事业单位。撤销机构中的临聘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借用人员返回原用人单位。所有人员应于2016年12月底前安置到位,安置分流前的人员工资,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年初预算核拨。原单位撤销后,空余编制予以核销。
各级劳保统筹主管部门为人员安置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政策宣传,深入细致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引导干部职工自觉服从组织决定,配合做好安置工作。在做好在编在岗人员的安置分流工作的同时,要妥善安置离退休(职)人员。各级编制部门要加强对机构撤销和人员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支持,确保人员合理安置。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省之前发布的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有关制度文件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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