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工商办字〔2015〕204号《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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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工商办字〔2015〕204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队)、协学会,太原高新区、经济区工商局: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企业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贯彻执行。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0月13日





关于建立企业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





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市场主体监管体系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是实施“宽进严管”的重要手段,是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力举措。为营造企业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确保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创新执法方式,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的规定,现将我省建立企业信用承诺制度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目的

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就是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按承诺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将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行政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目的: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及行政和解等非强制手段,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抓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市场监管格局。

二、信用承诺的对象

信用承诺的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承诺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信用承诺的内容

信用承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企业对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取得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后,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照章纳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三)严格遵守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的6月30日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按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四)严格遵守即时信息公示规定,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七)本企业自愿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法检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八)本人已认真阅读了上述承诺,并向本企业员工作了宣传教育。

四、信用承诺的程序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按以下程序:

(一)告知。《信用承诺书》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机关企业注册登记窗口负责,并告知、指导企业按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格式作出承诺。

(二)承诺。《信用承诺书》一般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时作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作出信用承诺;《信用承诺书》由企业填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交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保存。

(三)存档。《信用承诺书》随同企业提交的注册登记材料,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一并归档管理。

(四)运用。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诚信示范市场认定、驰著名商标认定、百强民营企业认定的参考。

(五)公示。企业自作出信用承诺的20个工作日内,应自行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信用承诺的实施

信用承诺制度自2015年10月1日与“三证合一”、“一证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同步施行。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信用承诺制度管理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信用承诺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落实机制,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合同(信用)监管、企业注册登记部门负责信用承诺的组织指导;企业监管部门要将信用承诺纳入公示信息抽查的内容;其他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做好信用承诺的协同监管;合同(信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完善《信用承诺书》,规范《信用承诺书》格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不得将信用承诺作为市场主体准入的前置条件。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要开展经常性的信用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民(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要深刻认识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引导企业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三)抓好企业信用培训。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要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对新设立市场主体定期集中组织法律法规培训,以增强其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具体培训实施另行规定。

(四)建立信用承诺考核机制。省工商局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开展信用承诺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并对各地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组织开展信用承诺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检查通报,确保信用承诺制度的落实。

(五)规范《信用承诺书》推行。《信用承诺书》通过集中印制和互联网下载推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按照统一的《信用承诺书》格式印制成规范文本(纸张规格为A4,颜色粉红),供企业使用;也可在门户网站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设置《信用承诺书》栏目,方便企业自行下载使用。



附件:【略】

1、信用承诺书

2、信用承诺记录台账

3、信用承诺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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