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6〕1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重庆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6-06 16:17:1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重庆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6〕12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

一、严格执行审批目录,依法动态更新调整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先照后证“改革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市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及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前置及后置审批事项作出新设、取消或变更等调整的,实施审批的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会同机构编制、法制部门审核后,对相关审批事项进行动态更新调整 。

二、依法实施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严格金融关联产业以及涉及公共服务、公共安全产业的市场准入管理,把好准入关口,严防引发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等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经营活动, 应当依法经实施审批的主管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办理工商登记;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经营活动,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注“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市场主体应向实施审批的主管部门申办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负面清单,并据此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行业负面清单告知承诺制度,防止空壳公司和产能过剩,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工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向市场主体发放行业负面清单告知承诺书, 明确行业经营要求、禁止性规定及法律后果、信用约束措施等,强化市场风险防控。

三、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强化信息互联共享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通过行政服务大厅、门户网站等多种渠道,将《意见》 和我市《后置目录》明确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向社会公布, 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 。依托市政府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加快建设“先照后证”数据交换系统, 实现工商登记与行政许可信息互联共享。工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履行“双告知”职责,告知市场主体未取得行政审批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并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告知实施审批的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工商部门要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通过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共享至“先照后证”数据交换系统,实施审批的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并认领市场主体信息, 根据职责做好行政审批和后续监管工作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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