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小企〔2018〕21号《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6-06 16:26:03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中小企〔2018〕21号





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分)局、财政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中小企〔2018〕8号),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部门职能职责一并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推进。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积极组织企业申报,推动政策落地生效,助推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协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各区县部门之间要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加强统筹协作,共同做好审核把关等工作。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要牵头召开行政审查会,形成工作合力,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三、注重时效,及时进行审核拨付

按照“统一受理、联合审批、分头办理、限时办结”的原则,同一项目一年内申报一次,同一申报单位一年内申请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三个项目,各区县应于企业申报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真实性核查和上报工作,各区县财政局应于收到市级预算资金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四、严明纪律,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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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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