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金发〔2018〕409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不再由缴存职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6-18 16:47:32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不再由缴存职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通知



川建金发〔2018〕409号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石油分中心,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请全力以赴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加快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通知》(发改电〔2018〕200号)的要求,为解决“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公积金时,不光要核验身份证,还要提供复印件”的问题,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此通知后,要立即主动和当地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协调,对接人口基础库有关信息,并完善业务系统的调用和核验功能。

二、及时落实。从即日起,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不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确有业务需要,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扫描打印或复印,且不得收取缴存职工打印或复印费用。

三、反馈信息。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总结梳理业务办理流程和办理手续,加强和改进服务方式方法,切实减少缴存职工业务办理提供的材料。落实情况于5月10日前报送我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联系人:刘建成,028-85521731,18980946181

邮箱:sczfgjjc@163.com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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