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土资函〔2018〕269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办理不动产登记个人业务不再收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6-18 16:50:20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办理不动产登记个人业务不再收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通知



冀国土资函〔2018〕26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请全力以赴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加快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通知》(发改电〔2018〕200号)要求,为解决“办理房产过户本来就环节多,还需要准备身份证复印件,自己找地方复印很麻烦”问题,自2018年5月15日起,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个人业务时,只要求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原件,不再要求提交复印件;确需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扫描打印或复印。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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