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办〔2018〕166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不再由缴存职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6-18 17:02:19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不再由缴存职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通知




鄂建办〔2018〕16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请全力以赴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加快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通知》(发改电〔2018〕200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质量,切实解决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公积金时,不光要核验身份证,还要提供复印件”的堵点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业务办理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自2018年5月15日起,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在办理贷款或提取业务时,不得再要求缴存职工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各地应在办理场所配置复印机、扫描仪等设备,进行身份信息留存归档,以备调取复用。有条件的中心应充分利用本地人口信息库共享核验手段,建立职工身份信息査询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自动比对核验。

二、进一步精简业务办理要件。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要严格按照“放管服”的有关要求,对自身业务流程进行认真梳理,进一步精简业务办理要件,取消不便民、不利民的有关规定,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进一步做好风险防控。各地在简化业务办理要件的同时,要高度重视风险防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规避因精简证明材料时造成的潜在风险,切实防止骗提、骗贷行为的发生。

请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高度重视,抓紧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于5月22日前将落实情况报送我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联系人:刘超

联系电话:027-68873117

电子邮箱:497640215@qq.com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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