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建金〔2018〕6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
冀建金〔2018〕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及系统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请全力以赴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加快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通知》(发改电〔2018〕200号)要求,为解决“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时,不光要核验职工身份证原件,还要提供复印件”问题,方便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0日起,缴存职工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不再作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等个人业务的要件。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理相关个人业务时,不再要求缴存职工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可通过拍照、扫描等方式留存身份信息,并归入业务档案。暂不具备条件、确需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管理中心扫描打印或复印,不得收取缴存职工费用。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与当地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联系协调,充分利用人口信息库共享核验手段,尽快实现对缴存职工身份信息查询共享、系统调用和对比核验,切实减少缴存职工办理业务提供的材料。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梳理业务办理流程和办理要件,抓紧开展相关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并在业务办理网点显著位置设立宣传牌、公告栏予以明示。
五、简化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工作纳入2018年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将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请将工作落实情况于2018年5月20日前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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