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企业专职消防车执行任务时免收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企业专职消防车执行任务时免收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为规范全省企业专职消防队执勤车辆管理,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河南省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艇)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
国家13个部委联合发文《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25号)规定:“企业专职消防队消防车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收费公路、桥梁免收往返途中的车辆通行费”。
省公安消防总队和省交通运输厅对企业消防车进行了联合审核,依法对合格的84辆企业消防车发放通行证,在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时,凭通行证免收车辆通行费。
一、通行证的申请对象
企业专职消防队有固定消防设施的执勤车辆,凡达到相关技术标准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已办理注册登记且在检验有效期内均可申领和使用通行证。
二、通行费减免的范围
执行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的企业专职消防队消防车给予减免车辆通行费,非执行任务的消防车,不享受免费通行的权利。
三、通行费减免的时间
从2018年7月1日零时起至2019年6月30日24时,对全省执行任务的企业专职消防车凭证免收通行证。
四、通行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
省公安消防总队对企业专职消防车减免通行费的申请进行初审,将材料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备案并核发通行证。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制,有效使用期限为一年,逾期作废,由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通行证的使用管理。实行年检、核查、黑名单制度,交警执法人员、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现有挪用通行证、超范围使用通行证等情形的,要及时报告省公安消防总队和交通运输厅。查证属实违法使用通行证的,将予以收缴;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
1.2018年免收企业专职消防车通行费车辆目录
2.河南省企业消防车辆通行证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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