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府法明电〔2017〕2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6-26 19:43:33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云府法明电〔2017〕2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50号),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现就组织做好“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对截至2017年6月30日现行有效的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分别由制定机关组织清理:

1. 政府规章;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50号),对不适应“放管服”改革和群众、企业办事实际需求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后要提出修订或者废止建议。

二、清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

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50号)。

三、清理重点、原则


对列入“放管服”清理范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重点清理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

对“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原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能够通过当事人已有材料予以证实或者办事单位可自行核实的,以及能够通过“告知+承诺”方式解决的,也一律取消。凡法律法规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作出特别规定的,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交与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基本条件无关的证明材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为当事人增设义务,不得以要求出具证明材料等方式减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清理认定

对列入清理范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经过对照审核,发现与“放管服”“减证便民”政策不一致、不协调的,应予废止、修改。对不适应“放管服”改革和群众、企业办事实际需求的地方性法规,要提出修订或者废止建议。

五、任务分工

省人民政府规章、省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其起草部门负责清理,于9月15日前提出初步清理意见,送省法制办审查。

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由起草部门组织清理,并提出修订或者废止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清理工作由本机关组织清理,组织形式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各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部门的领导下,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督促、指导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州(市)人民政府清理工作清理工作联络表于7月15日前填报省法制办。

(二)清理工作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在全省统一部署后,由各地、各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三)省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云南政报向社会公布。

(四)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清理情况要在2017年11月10前报省法制办。上报清理情况时,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汇总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

(五)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清理工作。

联   系  人:夏远飞    电话:0871—63632911

电子邮箱:xyf7777777 @163.com



附件:【点击下载

1.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2.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3. 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

4.清理工作联络表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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