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工商市字〔2017〕10号《云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钢材市场监管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6-26 21:21:20

云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钢材市场监管的通知



云工商市字〔2017〕10号




各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始终保持坚决打击“地条钢”高压态势进一步巩固取缔“地条钢”工作成果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7〕47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钢材市场日常监管,推进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巩固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成果,现就进一步加强钢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始终高度重视钢材市场监管工作

2017年以来,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扎实有效开展了“地条钢”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近期又发现周边省市的“地条钢”销往我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负有钢材市场监管职责,加强钢材市场监管,严防“地条钢”流入我省钢材市场,对巩固整治成果,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钢材市场监管,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主动作为,确保钢材市场监管履职到位。

二、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把钢材市场作为日常监管重要内容,按照“统筹协调、分级管理、属地监管”的原则,认真落实监管职责,将监管责任层层压实到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和监管所(分局),围绕主体资格、经营行为、商品质量等监管职责,加强市场检查、抽查,开展钢材产品质量监测,及时查处销售“地条钢”、假冒伪劣、不合格、“三无”钢材产品以及商标侵权、虚假宣传、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要加强行政指导,督促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管理、经营主体责任。

三、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针对钢材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加大执法办案力度,着力打击无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地条钢”等各类违法行为,确保市场规范有序。当前,要按照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严厉打击销售“地条钢”违法行为工作的通知》(云工商竞争〔2017〕16号)要求,采取“零容忍”态度,对钢材市场销售“地条钢”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持整治“地条钢”高压态势,严防“地条钢”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四、积极推进长效监管机制建设

(一)加强企业信用监管。要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作用,督促钢材市场经营主体及时履行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及时归集、公示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严格落实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强化企业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使钢材经营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二)健全和落实经营管理制度。督促钢材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市场交易、经营者档案台帐、市场巡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落实市场开办者维护经营秩序、保障商品质量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义务、责任。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健全进货检查验收、购销货台帐、商品质量承诺、产品退市、首问责任等制度,落实经营主体责任,保证经销钢材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可以追溯。

(三)加强协同联动。各州市工商局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一方面,统筹内部执法力量,加强市场、竞争执法、消保、企业监管等业务机构的协同监管,形成监管职能合力。另一方面,密切与发改、工信、公安、质监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信息交流、联动执法、联合惩戒,共同维护好钢材市场秩序。

(四) 强化诚信自律。在钢材生产、经营企业中广泛开展各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提升合同管理和企业信用水平。在钢材市场中开展平安市场等创建活动,指导市场开办者健全管理制度、机构、人员,落实市场开办者经营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指导行业协会发挥作用,完善自律制度,加强对行业企业的约束,提高行业整体诚信水平。

(五) 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12315”举报投诉中心的作用,对举报案件进行快速查处。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对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进行曝光,营造全社会关注、监督钢材产品质量的良好氛围。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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