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工商市字〔2017〕8号《云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秩序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6-26 21:23:16

云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秩序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



云工商市字〔2017〕8号





各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政府部署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以来,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22条整治措施和省工商局16条具体措施,全力抓好市场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和暑假旅游市场平稳有序,根据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和《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秩序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暑假旅游旺季平稳的通知》(云旅整治办〔2017〕8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决打好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攻坚战

随着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深入推进,旅游市场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旅游市场秩序呈现好转,游客满意度不断提高。但是,制约我省旅游市场秩序的根本性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整治工作处于胶着状态,整治形势仍然严峻。特别是部分购物企业在旅游景区景点、餐厅、休息区等游客集中地设立购物店,打着“景区店”、“餐厅店”、“文化体验店”等旗号,与旅行社、导游或司机暗中串通,建立隐形合作关系,变相安排和接到团队购物,给予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伙同诱骗、欺诈游客等问题仍然突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整治措施规定。对此,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整治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把旅游市场整治作为维护我省民族形象、开放形象、政治形象的大事来抓,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坚决贯彻落实好省政府整治措施和云政办发〔2017〕1号文件精神,以钉钉子的精神,发现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坚决打赢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攻坚战。

二、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检查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旅游市场监管职责和整治责任,突出旅游景区景点、古城古镇、游客休息区、车站码头等重点区域,突出珠宝玉石、银器银饰和三七、玛卡等重点商品,突出原定点旅游购物企业和所谓“景区店”、“餐厅店”、“文化体验店”等重点对象,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行为:一是购物店、购物场所与旅行社暗中串通,给予和收受回扣、返佣、停车费、人头费等涉嫌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二是购物店、购物场所利用广告和散发说明书、现场演示、销售诱导等方式,对旅游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三是购物店、购物场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短斤少两等欺诈消费者行为和强迫购物行为;四是无照经营行为。对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要认真分析,深入调查,追踪溯源,该立案查办的及时立案查办,该移送相关部门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检查中要加强行政指导,督促购物店、购物市场健全和落实亮照经营、明码标价、退换货、质量承诺、赔偿先付等重点管理制度,对拒不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责任的,依法严肃处理。

三、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把案件查办作为履行监管职责、强化整治工作的重要衡量标准,集中执法力量,围绕商业贿赂、虚假宣传、无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消费欺诈和督查发现的突出问题,着力查处一批违法案件,做到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件件有落实,事事有交代。至今仍未查办旅游市场案件的重点州市、县(市)区局,必须在案件查办上有突破。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各地查办的涉旅案件,要及时、全面归集汇总,并严格按要求报送省局,省局将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曝光,震摄违法分子,反映整治成效。

四、进一步加强请示报告和协作联动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整治期间,一方面,要加强向政府分管工商或市场监管工作的领导和分管旅游工作的领导的请示汇报,及时报告整治工作情况、监管职能职责、存在困难问题,争取政府领导理解支持。另一方面,要加强执法协作联动。内部,要整合执法力量,强化各业务机构的协同监管;外部,要加强与旅游、公安、税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和交流沟通。特别是针对当前购物店、旅行社暗中串通、变相安排和诱导购物、消费欺诈等突出问题,要认真分析,及时沟通,出台措施,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合力整治违法行为,解决突出问题。

五、进一步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16〕5号文件明确的旅游市场监管职责,全面落实省、州市人民政府和省局明确的整治责任任务。对监管执法主体责任不落实,在旅游市场整治工作中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甚至违反“十严禁”纪律要求的,省局将通报有关部门和州、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追究责任。

六、建立涉旅案件月报制度

根据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填报涉旅案件办理情况的通知》要求,为准确掌握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涉旅案件情况,实行涉旅案件月报制度。请各州、市工商局每月3日前将上月本地区涉旅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整理汇总,按照《云南省涉旅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内容要求填报省工商局市场处。其他周报、月报信息照常报送。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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