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规〔2017〕16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省本级统筹浮动费率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省本级统筹浮动费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7〕16号
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大企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省本级统筹工伤保险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省本级统筹浮动费率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供给侧改革有关“降成本”部署精神,根据工伤保险省本级统筹基金运行情况,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继续对三至八类行业参保单位实施阶段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措施,即用人单位进行费率浮动时,不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进行浮动,而是一类行业以0.15%、二至八类行业以0.30%为基础,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实施浮动费率管理。阶段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措施的执行期至另有规定时为止,执行期结束后三至八类行业参保单位恢复至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实施浮动费率管理。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9日
全文:广 东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广 东省财 政厅广东省地方税 务局广东省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 伤保险省本级统 筹浮动费 率的管理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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