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委发〔2014〕25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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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



闽委发〔2014〕25号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日






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地方各级党委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确定一名领导成员负责联系安全生产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

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以及“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全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支持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领导和督促党委工作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宣传教育范畴,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把握安全生产宣传导向,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宣传舆论氛围。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职晋级、奖励惩戒的参考。

(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综治“平安建设”体系中,加大考核权重。

(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队伍建设,理顺部门之间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调动人员积极性。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相应项目、资金、措施和支撑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市、县两级政府加大安全生产专项业务费保障,确保对公共安全及基础设施、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的投入,制定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保险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治理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场所,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保障办公场所、人员、经费和装备。

(八)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指挥机制,组织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九)依法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规定和办法,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制定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依法在职责范围内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和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组织实施、指导检查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职业病防治、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文化和安全诚信建设,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五)定期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完善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报告制度,第一时间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制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工作计划、事故统计、职业危害等相关信息。

(六)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定牵头组织或者督促指导基层和企业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组织协调本行业(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规定参加或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主办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各级党委常委会议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部署,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完善安全生产议事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常务会议或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季度例会),研究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安委会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健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及时向同级政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调,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特点,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议事机制,制定完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深入基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检查,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亲自过问、亲自督办。

第十五条 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采取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专题培训、党校和行政学院集中培训等形式,强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安全生产履职能力。

第十六条 加强各级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落实监管人员、设施、装备和经费。重点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乡镇(街道)和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应当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监管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立党政工青、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统筹协作、跟踪督查、激励约束、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各级安监、公安、监察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检察机关应当对涉法涉诉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案件,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履行职责沟通会商机制。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体系和考核体系,每年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加强跟踪督促、检查考核和综合评定。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1月15日前,应当向上级或本级政府及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对认真履行职责、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加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力度,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和“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府和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加大对领导干部抓好安全生产实绩考核的权重,并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定期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并抄送同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组织、文明、综治等部门。

第二十条 完善“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机制,根据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及时间,以及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工作难度和表现等情况,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直至党委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3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事故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于10人以上死亡事故(或第3起5人以上死亡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5人以上(含5人)或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县级人民政府应于5人以上死亡事故(或第3起3人以上死亡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对工作不落实、事故多发或超过控制目标进度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上一级政府或委托政府安办进行预警通报,必要时对有关部门或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系指领导干部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尚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主体的,由各级政府安委会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实际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区)有关部门与省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由市、县(区)党委、政府根据本地区“三定”职责和实际作出界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文〔2009〕33号)同时废止。


附件:各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



 


各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



一、党委有关部门职责

(一)组织部门职责:

将安全生产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把安全生产工作履职和考核情况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工作能力的评价指标,以及党政领导干部实绩考核、选拔任用的参考。

(二)宣传部门职责:

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报道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公益性、社会化宣传范畴,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安全生产舆论监督工作。

(三)机构编制部门职责: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明确、理顺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工作。

(四)文明办职责: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权重。

(五)综治办职责: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综治(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强化考核内容的硬性指标,严格考评督导,推动责任落实。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和专项检查,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起草全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监督检查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3.负责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4.依法核发非煤矿矿山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负责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建立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信息系统;负责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负责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监督执行;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新改扩建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进行审查。

6.负责对提供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业健康等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相应资格的考核工作。

7.负责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承担工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8.经同级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含急性工业中毒)调查处理,对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9.承担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1.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有关专项规划,并督促、推动规划实施。

2.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利于安全生产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3.负责做好尾矿库建设项目(新建)的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项目备案建设的尾矿库。

4.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职责:

1.负责指导工业及信息化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依法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全省陆上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监督管理。

3.负责做好尾矿库建设项目(技改)的核准(或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项目核准(或备案)建设的尾矿库。

4.承担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改装及拼装车、船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

5.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6.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航空、水上及铁路无线电专用频率使用安全。

(四)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职责:

1.负责职业病诊断、治疗与鉴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检查。负责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的认定及监督管理;定期对职业病及防治情况进行统计报告和调查分析。

2.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指导、协调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五)教育部门职责:

1.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教育部门及业务指导的各类学校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安保人员安全业务培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2.督促指导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落实安全教育课程、教材、师资,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安防能力。

3.督促指导教育部门及业务指导的各类学校加强生物、化学试验等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4.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无证无照幼儿园的打击和取缔工作。

(六)科学技术部门职责: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协调指导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3.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七)民族宗教部门职责:

1.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负责指导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落实安全措施。

(八)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城市轨道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涉及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计划和措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根据职责对影响安全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提出整改意见,按照工作职责,对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等道路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组织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见,报本级政府和预防办并配合有关部门治理隐患;负责全省机动车辆登记和驾驶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3.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拟订消防安全责任目标并提请政府组织实施,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依法对有关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及备案抽查;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依法对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认定和监督管理;依法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4.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划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按规定悬挂或者喷涂安全警示标志情况,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5.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6.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负责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7.根据职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8.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九)民政部门职责:

1.负责殡葬、收养、救助服务以及养老院、福利院等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福利企业及假肢科研和生产企业落实安全工作。

2.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十)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2.监督监狱、戒毒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事故隐患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十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2.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参保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工作,指导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工伤补偿费用支付;指导和处理工伤(含职业病)待遇劳动争议仲裁。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做好未成年工、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4.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5.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6.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发证工作。

(十二)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1.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依法查处无采矿许可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需要关闭的,依法提请政府取缔、关闭。

2.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注(吊)销采矿许可证,并加强监督管理。

3.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依法查处非法占地、用地行为。

(十三)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1.负责对放射性物品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负责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尾矿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的污染防治工作。

3.负责选矿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环境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配合有关处置工作。

(十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1.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依法对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检测单位的资质进行核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核发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3.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路灯、供水、排水、城镇燃气、市容环卫、污水及垃圾处理、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和渣土车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配合铁路部门开展全省铁路和城市道路平交路口“平改立”和相关安全设施、监控设施的改造建设工作。

(十五)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1.负责道路运输、内河交通、港航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工作职责,指导城市轨道运输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

2.负责有关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审查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督促运输车辆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负责客运、货运站(场)的运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3.负责所辖水路客、货运输(除国家海事部门职责范围外)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内河通航水域(除国家海事部门管辖水域外)水上交通安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港口及港口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负责港区内仅与码头相连的储罐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4.指导、检查、监督内河水域(除国家海事部门职责范围外)渡口渡船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监督管理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除国家海事部门职责范围外)工作。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服务设施与公路基础设施按照规定同步规划、建设、验收和使用。

6.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市场的准入。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有关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审核港口危险货物现场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7.按照职责开展道路、水运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打击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8.配合铁路部门负责全省铁路和公路(城市道路除外)平交道口、人行过道“平改立”,督促完善道路警示标志、铁路平交道口路段(城市道路除外)标线设置、维护。

(十六)农业部门职责:

1.负责农业(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使用、农垦)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环节的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航空器、农产品生产初加工机械等农机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农机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十七)林业部门职责:

1.负责林业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指导、监督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监管职责范围内有林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

(十八)水利部门职责:

1.负责水利工程(含单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水利设施(河道及湖泊堤防、海堤、水闸、渠道等)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河道采砂的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3.负责水利工程(含单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九)海洋与渔业部门职责:

1.负责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对渔业生产、作业安全和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海上采砂用海的审批及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海上无证采砂、越界采砂非法违法行为。

3.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以及渔业船舶登记工作、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4.负责渔民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督促完善渔船通讯设施,组织指导渔业船舶开展海上自救互救,配合做好海上渔船搜救工作。

5.负责渔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和渔业船舶明火作业的监督检查。

6.负责毗邻海域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监督管理。

(二十)商务部门职责:

1.负责监督指导商贸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推动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餐饮住宿场所(星级饭店除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拍卖、二手车流通、再生资源回收、报废汽车拆解等特殊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成品油经营网点的规划和有关行政许可,做好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十一)文化部门职责:

1.负责文化系统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2.负责所属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影剧院、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网吧等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负责本部门组织或审批的文艺演出的安全监督检查。

(二十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1.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之中,与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金挂钩。

3.组织或参与开展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二十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2.对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4.配合有关部门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并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责任。

(二十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1.负责职责范围内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或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的安全监察监管工作。

2.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和分级实施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气瓶及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实行许可制度。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对其产品质量依法实施监督。

3.负责安全防护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和计量监督工作。

4.组织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二十五)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职责:

1.督促、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适时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2.负责督促指导广播电视传输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3.负责督促本行业从业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十六)体育部门职责:

1.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2.承担体育航空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公共体育场所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3.负责经营性航空运动项目、水上体育经营活动及其他高危险体育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药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八)旅游部门职责:

1.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星级饭店的安全管理及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及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十九)粮食部门职责:

负责粮食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粮食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油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粮油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三十)人民防空部门职责:

1.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人防工程建设等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利用人防系统现有指挥平台、资源、设施和队伍,参与防灾救灾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

(三十一)国家海事机构(福建)职责:

1.负责管辖区域内船舶安全检查、进出口岸查验、船舶安保、船载货物安全监督等工作。

2.负责管辖区域内水上通航秩序维护、巡航执法、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等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管辖区域内船舶检验机构、引航机构与船员培训、服务、外派机构监督管理及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负责辖区内船员、引航员、游艇驾驶员、磁罗经校正员和水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资格的注册、培训、考试、发证管理。

4.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管辖区域渡口渡船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管辖区域内水上交通事故、违法案件调查工作,承担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查处管辖区域内水上交通违法行为。

(三十二)气象部门职责: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防雷装置“三同时”工作;依法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

(三十三)通信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电信运营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电信运营企业及电信运营设施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组织电信运营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三十四)邮政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执行与安全有关的禁寄规定和收寄验视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三十五)烟草部门职责:

负责烟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三十六)民航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民用航空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民用航空空中、地面安全工作。

2.按授权配合做好民用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飞行训练机构和维修单位合格审定、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民用航空飞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和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工作。

3.按授权对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设计、制造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民用机场安全运行、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民航企事业单位及其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航空运输保障工作,承担辖区内重大、特殊、紧急运输(通用)航空抢险救灾的有关协调工作。

(三十七)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职责:

1.依法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监察职责,开展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依法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组织做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工作,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

2.按照职责范围,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4.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6.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依法监察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

(三十八)电力监管机构职责:

负责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电力应急和可靠性管理。

(三十九)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2.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四十)铁路安全监管单位职责:

1.负责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铁路工程质量安全、铁路线路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行政许可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2.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3.负责本区域内与国铁接轨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及其他铁路线路的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安全整治工作。

5.地方各级铁办负责地方铁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其他部门职责:

(一)监察机关职责:

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

2.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对前期事故调查中有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实施必要的监督;负责事故责任追究的调查、处理,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应与政府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同步进行。

(二)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需的工作费用,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2.配合有关部门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3.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落实各自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责任。

(三)政府法制部门职责:

1.负责依法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2.负责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3.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四)政府新闻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2.协调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五)统计部门职责:

负责提供安全生产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为考核提供依据。

(六)地震部门职责:

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七)总工会职责:

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企业工会组织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监督企业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督促企业落实“三同时”制度,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团委职责:

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维护青年职工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九)妇联职责:

协同有关部门和通过工会女职工组织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工作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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