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18〕4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2 03:21:51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8〕4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完善政府公报体系

做好新时期政府公报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要求,落实“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重要部署,坚持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社会的办刊宗旨,形成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威发布平台,做到权威、规范、便民,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信息获取和政策服务需要,助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要从实施依法治省,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的高度,完善政府公报体系,办好设区市级政府公报,2018年内完成所有设区市办好一份免费赠阅的政府公报任务。要把政府公报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基础性工作,在推动政务公开渠道多样化的同时,发挥政府公报权威载体和渠道的基础性作用,突出政府公报的严肃性、惠民性和广泛性,大力推进政府公报工作创新发展。

二、健全政府公报工作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健全审查制度和工作规程,做好公开属性审查,全面落实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逐步实现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全部在本级政府公报上刊登。2018年以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卫计委、商务厅为试点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选择3~5个市级部门为试点单位,探索省级和设区市级政府公报刊登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工作。

本通知下发后,省直试点单位制作完成的拟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规定,向省政府报送备案的同时,提请刊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提交文件时,在备案材料的基础上,增加该文件(正本)1份及其电子文档,并附提请刊登发布的正式公函,与备案材料一并送省政府法制办实施审查。经审查通过,可以刊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在最近一期《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上刊发。

三、加快政府公报电子化

着力办好政府公报电子版,做到电子版与纸质版同步,2018年内完成市级政府公报电子化率、上网及时率均达100%的目标任务。各设区市政府要在政府网站首页设立政府公报专栏,重点展示政府公报电子版,提供目录导航和内容检索等服务,优化电子版阅读界面和发布模式,确保电子版方便阅读、安全可信。积极利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发布政府公报电子版,提升用户体验。推进历史政府公报数据库建设,2018年底前各设区市政府公报要实现2008年以来的刊登内容入库管理,方便公众查阅和开发利用。

四、切实提升服务效果

强化政府公报服务功能,各级政府公报实行免费赠阅,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自筹或向企业、社会摊派,不得刊登商业性广告。免费赠阅范围要覆盖本地区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实体政务大厅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公共服务场所,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单位和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各受赠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公报接收管理使用制度,最大限度管理利用好政府公报,让有需要的企业和群众能够方便获取,避免闲置浪费。

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地区政府公报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并有序推进,把政府公报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省政府办公厅将考核政府公报工作落实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4日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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