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
豫政〔2012〕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和省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提高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在建设中原经济区、加快中原崛起和河南振兴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深刻认识做好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重大意义
重点项目建设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引领、带动、突破、示范、支撑和统筹作用。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是全面落实中原经济区建设任务,体现战略定位,力争实现重大突破的迫切需要;是优化资源配置,破解发展难题,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增强发展后劲,实现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和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统筹各方面力量,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凝聚发展合力的迫切需要。
二、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原经济区建设工作大局,以促进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新型农业现代化协调科学发展为着力点,统筹兼顾产业转型升级、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各类项目,着力破解土地、资金等要素制约,进一步强化联动推进,优化建设环境,提升重点项目建设水平,增强重点项目建设在拉动投资增长、引领产业升级、强化基础支撑、促进城乡统筹、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全面落实中原经济区建设任务和“十二五”规划,增强重点项目的综合带动能力,更好地发挥举纲带目、带动全局的作用。
———坚持合力推进,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集中整合人力、物力、财力和优势要素资源,联动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坚持遵循规律,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依法依规推动项目合理布局、科学高效建设,实现质量、安全、效益相统一。
———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建设人民满意工程、放心工程、和谐工程。
———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建设管理组织,改进方法手段,创新体制机制,提升重点项目的运作水平。
(三)主要目标:紧紧围绕落实中原经济区建设任务,不断拓展重点项目涵盖领域、范围,提高重点项目质量,优化重点项目投资结构,努力提高“两个比重”,即进一步提高重点项目投资占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力争五年内达到40%左右;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投资在全省重点项目投资中的比重,确保持续保持在40%左右。促进重点项目建设的要素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外部建设环境明显优化,服务保障体制机制更加完善,重点项目的带动作用显著增强。
三、明确重点项目的领域和范围
(一)产业转型升级项目。
1.汽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轻工、新型建材等高成长性产业结构升级项目。
2.化工、有色、钢铁、纺织等传统优势产业精深加工和促进技术升级的改造项目。
3.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先导产业项目和自主创新、科研开发项目。
4.大型物流、文化、旅游、金融、信息服务、现代商贸等服务业项目。
5.产业集聚区内符合主导产业定位、技术含量高、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
6.高层次产业转移项目、与央企战略合作项目,国内外大型企业在豫建立的区域总部、研发中心、营销中心和生产基地等项目。
(二)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
1.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大能力铁路运输通道,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升级改造、城际快速通道,郑州国内大型航空枢纽及地方支线机场、通用航空项目,内河航运等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项目。
2.高效清洁燃煤发电、风电、电网、大型煤炭矿井、油气长距离运输管道和配送体系等能源项目。
3.粮食生产核心区、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现代畜牧业、特色高效农业、现代农业服务体系、粮食生产保障工程、大中型控制性工程、水资源供给保障工程等农业和水利项目。
4.节能减排、节地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土地整理开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环保生态建设等项目。
(三)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
1.城市新区、城市组团、城市交通、城市生态、市政配套、环保、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等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2.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化厂房等产城互动项目。
3.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产业集聚区迁村并点工程。
4.农村土地整治项目。
(四)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
1.城市教育卫生资源扩容、农村基础教育、高校新校区功能完善、职业教育园区和公共实训基地、公共卫生、公益性体育、公共安全等项目。
2.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场、铁路棚户区改造等项目。
3.公益性文化设施和文化产业基地项目。
4.农村公路、安全饮水、环保等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5.其他直接惠及民生的项目。
四、实行重点项目分级管理和分类指导
对全省重点项目实行统筹协调、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和服务。
(一)按照项目性质分A、B两类。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产业升级具有全局意义、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重大项目,跨区域重大线形项目,中央和省财政直接投资融资的项目为A类项目。这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通过制定年度指导目录加以规范,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遴选,报省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由省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为主负责协调推进,并对项目审批、手续办理、资金到位、投资进度、形象进度等情况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滚动调整。其他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为B类项目。由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负责选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以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为主负责服务和考核。
(二)按照实施进度分为前期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和在建项目。正在开展规划、论证和相关手续报批的项目为前期项目。对该类项目的服务重点是积极帮助项目单位抓紧协调落实建设条件,争取尽快进入实施阶段。已经完成项目备案(立项)或通过城市规划预审、土地预审、环评审批,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建设的项目为计划新开工项目。对该类项目的服务重点是积极帮助项目单位完善各项手续,落实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各种建设手续完备,当年继续建设或竣工投产(用)的项目为在建项目。对该类项目的服务重点是保证项目外部建设环境,协调解决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项目单位完成节点推进计划,确保项目如期建成。
五、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一)加强联审联批。将重点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全部纳入联审联批协调推进服务范围。进一步完善联审联批工作机制,推行“并联”审批,强化审批衔接,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所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部门要针对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全过程服务,及时完成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对需要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的事项,实行省直有关部门对口跟踪落实责任制。
(二)强化用地保障。坚持“有限指标保重点”,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重点项目用地的管理,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时优先保证重点项目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集中用于重点项目建设。建立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统一调配制度,各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土地占补平衡指标的20%由省国土资源厅集中管理、统一调配,用于特别急需、所在地确实无法平衡的重点项目。改进土地供给方式,对A类重点项目用地实行单独组卷报批,研究建立阶梯供应和按建设时序供地机制,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和投资进度,科学有序供地。规范重点项目用地标准,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和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加强重点项目土地使用情况督察,对恶意圈占土地、不按批复要求使用的,要及时依法收回土地。
(三)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省、市、县级财政建设资金和各部门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努力争取中央各类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切实增强政府投融资平台实力,积极为重点项目提供投融资支持。建立银—政—企合作长效机制,开展经常性融资对接活动。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支持重点项目以发债、上市等方式直接融资,鼓励、引导社会资金进入重点项目建设领域,支持项目法人依规利用BOT(建设—经营—移交)、BT(建设—移交)等模式进行项目建设。
(四)优先保障环境总量。积极组织落实减排措施,为重点项目建设腾出环境容量。加强环境总量指标预算管理,对全省经济社会大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其环境总量指标所在省辖市、县(市、区)难以保障时,由省政府调剂支持。
(五)优化外部建设环境。项目所在省辖市政府对重点项目的外部环境负总责,严厉打击妨碍重点项目建设的各种违法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重点项目建设涉及的各类收费项目,坚决制止各种名目的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行为。突出抓好国家重点工程、重大线形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外部建设环境,努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六、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政府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指导全省重点项目建设的作用。强化省重点办职能,对重点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综合考评重点项目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重点项目建设综合协调服务机构,为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提高协调服务水平。突出以领导方式转变带动重点项目管理方式转变,切实转变职能和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坚持厅级领导分包服务项目制度和重点项目例会制度,实行巡回服务制度,健全问题协调解决机制,对重点项目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协调服务。坚持开展重点项目观摩点评活动,进一步完善机制、创新方式,提升观摩点评效果。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把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制。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项目主管单位对重点项目的法人选择、手续办理以及建设进度、资金落实等负责。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对重点项目的选址、规划许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建设环境等负责。相关部门分别对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支持保障工作负责。项目法人对资金落实、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负责。严格落实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负责制和生产安全责任制,确保项目质量,杜绝事故发生。认真研究重点项目建设涉及群众长远生活的保障机制,妥善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和谐。
(四)完善考评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价体系,省重点办每年对重点项目建设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坚持开展重点项目评先表彰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健全重点项目后评价制度,总结项目建设经验,不断提高重点项目决策管理水平。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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