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09〕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
豫政〔2009〕1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生改善的载体和抓手,是一项需要通过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共同努力来抓紧抓好的全局性工作。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完善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更好地推动重点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的意见(试行)》,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抢抓机遇、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自觉性,切实做好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十日
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的意见(试行)
(省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重点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起战略支撑和引领带动作用的建设项目。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对于拉动投资增长,推动产业升级,转变发展方式,增强发展后劲,发挥战略支撑和引领带动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搞好重点项目建设,确保建设上有新进展、管理上有新提高、服务上有新成效、融资上有新突破,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项目遴选机制,确保重点项目质量
1.项目遴选的总体要求:全面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更加突出战略性、基础性和影响力、竞争力,能有效改善薄弱环节,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重要引领与支撑作用。
2.项目遴选的主要范围:重点项目按省、市两个层级进行遴选。省级重点项目的遴选范围,主要包括国家布局的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重大产业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项目,重大生态工程和节能减排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其他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项目。省辖市级管理的重点项目应突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辐射、带动和支撑作用。
3.省重点项目的入选条件: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节能政策,符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具体条件与标准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通过制定年度省重点项目选择指导目录加以规范。
4.省重点项目的分类:重点项目按实施进度分为前期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和在建项目。前期项目是指正在开展规划、论证和相关手续报批,需提前协调落实建设条件的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是指已经完成项目备案(立项)或通过城市规划预审、土地预审、环评审批,建设资金落实,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建设的项目;在建项目是指各种建设手续完备,当年继续建设或竣工投产(用)的项目。
为了加强对重点项目组织实施过程的协调调度,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项目办)可视需要在当年在建项目中列出竣工投产项目,在前期项目中列出预备项目,以利于目标任务的考核。
5.省重点项目的选定程序:省重点项目每年分两批确定。每年10月底前,由各省辖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年度省重点项目选择指导目录,向省重点项目办推荐报送下年度第一批重点项目。省重点项目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重大标志性、基地型、枢纽型的项目优先,技术含量高、关联度大、支撑引领作用强的项目优先,投资规模大、产出效益好、要素成本低的项目优先,布局在重点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产业带的项目优先”的原则进行论证、比选,提出初选名单,经分管重点项目的副省长初审,并征求有关副省长意见后,12月底前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审定。第二批项目于当年5月底前推荐报送,并按上述程序审定。
6.省辖市确定的市级重点项目须报省重点项目办核备。符合核备要求的项目,有关部门在保证省重点项目需要的前提下,统筹考虑有关要素指标的安排使用。市级重点项目的实施推进、监管、谋划等工作由各省辖市政府负责。各省辖市须将当年辖区内省重点项目纳入本市重点项目管理范围。
二、完善要素资源配置机制,确保重点项目需要
7.优先配置土地资源。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的原则,国家下达我省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对省重点项目进行预留,优先保障,待用地审批时统一配置。重点项目用地总规模要与国家下达我省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相适应。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重点项目涉及的规划调整、用地报批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事项优先办理。厉行节约集约用地,对符合进入开发区、产业集聚区条件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选址供地。加强重点项目供地管理,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等不按要求使用的土地,及时依法收回。市级重点项目所需用地指标由各省辖市在省下达市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
8.优先保障环境准入。各省辖市通过减排腾出的环境容量优先用于省重点项目。对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足的,由省环保部门协调所在省辖市通过区域替代、排污权交易等措施予以解决。对集中连片建设的省级重大战略支撑项目,由省统筹协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重点项目,环评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同时推进,符合审批条件的随到随批。对已完成规划环评的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和审批手序从简。市级重点项目所需环境容量由省辖市自行解决。
9.优先保障建设资金。通过各类银企洽谈活动引导金融机构优先支持重点项目。鼓励金融机构采取银团贷款、授信贷款方式支持特大项目建设。积极吸引境内外投资基金参股重点项目建设。优先支持项目业主通过企业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融资。省有关部门在争取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和安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贴息资金时,优先保证省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国家和省审批规定并设有浮动区间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国家和省未明确的,一律不得收取。对政府全额投资、重大招商引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项目,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10.优先保障资源配置。在矿产后备资源配置、资源整合、矿业权属设置上,优先支持省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供气、供电、供水、供油、供热和运输主管部门要对重点项目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主动搞好衔接,优先予以保障。
11.优先办理各项手续。对重点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简化程序,特事特办,提高效率。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要限时办结。手续不完备、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的,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需报国家审批的,要全程跟踪服务。
三、完善协调推进机制,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12.调整完善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重点项目工作的副省长任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省重点项目的总体规划和筛选,研究确定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搞好对省重点项目的协调服务,及时协调重点项目建设中其他分管副省长职责范围以外的重点要素保障、外部条件和建设环境等问题,组织对重点项目进行督查和稽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即省重点项目办)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各省辖市政府要完善重点项目建设的领导协调机制。
13.强化省重点项目办督导协调职能。省重点项目办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重点项目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建议;组织进行项目比选,提出年度省重点项目初选名单;对省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招标投标、要素保障、建设进度、外部环境等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及时协调解决省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复杂矛盾和问题;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省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定期向省政府汇报;配合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重点项目工作;加强对各省辖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指导。
14.强化省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制。各分管副省长是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分管领域内省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具体实施。各省辖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项目隶属关系为省重点项目主管单位,其主要领导是所属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重点项目的法人单位选择、手续办理以及建设进度、资金落实等工作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各省辖市政府对辖区内重点项目的选址、规划许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建设环境等方面负责。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劳动保障、环保、交通、建设、林业、水利、文物、铁路、电信、电力、地质、地震、人防、消防等部门,分别对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支持保障工作负责。项目法人单位对资金落实、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全面负责。每年年初,各项目主管单位就各自责任分别向省政府递交年度目标责任书,项目法人单位向主管单位递交目标责任书。
15.坚持重点项目建设例会制度。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每月定期召开办公会,听取全省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重大专题工作推进情况汇报,分析研究建设中出现的各类突出问题,有针对性进行分类指导和安排部署。
16.完善重点项目配合联动机制。全面推行省辖市市级领导和省直部门、单位厅级领导包干督导制,对所属项目定期进行现场督导。省重点项目办坚持每月逐项目督导一次,对问题特别严重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督导,必要时驻地督导。对建设中出现的共性问题,由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采取现场办公、每月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或省长专题办公会议等方式进行协调督导。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在项目谋划、前期工作、项目建设、政策支持等各个环节,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上下协调、配合联动、形成合力。17.建立重点项目建设观摩点评制度。以省重点项目为重点,每年组织1—2次全省性重点项目建设巡回观摩活动,统一或分片进行,由省长、相关副省长带队,各省辖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现场观摩点评各地、各行业重大项目的谋划储备、建设进展、外部环境和招商引资等情况,交流经验、全面促进。
四、完善项目监管机制,提高重点项目管理效能
18.加强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监督。省重点项目办负责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和工程实施进度的监督检查;重点对有关职能部门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是否体现特事特办、优先办理原则等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制定和落实工程节点网络控制计划、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9.加强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重点项目办负责省重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对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主管单位的招标投标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等依法进行督查。
20.加强重点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对重点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重点对项目单位和有关方面建立落实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管理体系、操作规程、技术措施情况,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21.省财政、审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省重点项目建设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22.严格落实重点项目建设督办制度。对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组织管理、外部环境、工程进度等问题,由省重点项目办视情况对相关单位进行督办、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省辖市政府和省直部门、单位被黄牌警告的,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检查;一年内被两次黄牌警告的,取消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年度一切评优评先资格。项目参建单位被黄牌警告后,在限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整改不到位的,采取更换项目业主、分解建设任务等处罚措施;问题特别严重的,将其及相关负责人列入黑名单,向全社会公布,从公布之日起两年内禁止进入河南省建设工程市场。
23.实行重点项目退出机制。对半年以上,由于自身原因,前期工作无进展的预备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开工后进展迟缓的计划新开工项目、投资完成和形象进度严重滞后于节点控制计划的续建项目,经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收回已配置的要素资源。要素资源无法收回的,按项目隶属关系,等额扣除项目主管单位下年度相关要素资源配置指标。
24.实行重点项目建设环境监督登记制度。为营造良好的重点项目建设环境,从源头上防止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从2009年起,由省重点项目办和省优化经济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省重点项目建设外部环境监督登记卡”。凡到重点项目进行检查、收费、罚款的单位,必须先按规定内容和要求填卡登记,否则项目单位有权拒绝。
25.完善重点项目建设综合考评制度。省重点项目办根据项目主管单位向省政府递交的目标责任书,每年年底组织对各省辖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重点项目法人单位,就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度、投资、外部环境、协调服务等方面的完成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建立激励机制,对在重点项目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以省政府名义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
26.强化重点项目稽察和效能监察制度。发展改革、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政府投资项目、涉农项目、群众举报项目、重大线形项目和重要民生项目为重点,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开展稽察和效能监察,严厉查处各种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
五、完善重点项目谋划机制,确保重点项目后备力量
27.加强重点项目谋划。各副省长分别对分管领域的重点项目谋划工作负责,组织做好相关规划,研究拟上项目的建设机制、融资方式,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深入开展前期工作。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每年5月和9月分别向省政府常务会议汇报项目谋划情况。各省辖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指导和组织项目谋划,建立团队谋划机制,切实做到“在建一批、推进一批、谋划一批、储备一批”。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省重点项目谋划的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
28.搞好重点项目储备。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河南省重点项目储备库,及时吸纳各省辖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推荐谋划的项目,确保持续拥有一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过硬的后备重点项目。各省辖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强力推进储备项目的前期工作,及早落实各项建设条件,达到实施要求。为使谋划储备项目尽早成熟落地,从2009年起,各级政府安排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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