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办〔2017〕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河南省省直职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11 00:19:19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河南省省直职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办〔2017〕8号





省直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15号)精神,为实现全体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的目标,并逐步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待遇水平,按照重点保障、稳步推进的基本思路,结合省直实际,将部分病种纳入河南省省直职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病种范围


将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非小细胞肺癌等4个病种的门诊治疗纳入省直职工重特大疾病保障范围。

纳入省直职工重特大疾病保障范围的门诊病种,不再同时纳入省直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范围。

二、待遇标准

治疗重特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参保患者不再负担乙类药品首自付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均为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0%。应由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

省直职工重特大疾病实行单病种结算管理,重特大疾病保障范围、限额标准、就医管理、费用结算等按豫人社医疗〔2016〕15号文件规定执行。省直职工重特大疾病经办流程和管理办法,由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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