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2018〕2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2018〕2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2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豫政办〔2016〕196号)等文件规定,为更好发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补充保险)的制度保障功能,促进两项制度相互衔接、平稳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一)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18年度,大病保险继续实行差异化筹资。根据全省大病保险政策调整情况和各地2017年度大病保险受益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确定分档筹资标准。2018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分为75元、54元、50元、46元四个档次(具体见附件1)。
(二)大病补充保险筹资标准。为平衡地区差异,压实地方责任,从2018年起大病补充保险参照大病保险做法实行差异化筹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大病补充保险筹资标准根据上年度大病补充保险受益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相关政策调整情况等确定。2018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大病补充保险筹资标准分为130元、110元、90元、70元四个档次(具体见附件2)。
省、省辖市、县(市、区)财政按30%、30%、40%的比例分级承担;对省直管县(市)和财政直管县(市),省财政负担60%,县(市)财政负担40%。
二、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待遇水平
2018年至2020年脱贫攻坚期内,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享受大病保险“一降一提高”倾斜政策,即起付线由l.5万元降至0.75万元;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0.75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由50%提高至8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60%提高至85%,10万元以上由70%提高至95%。
农村贫困人口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的实施意见(试行)》(豫政办〔2018〕12号)口径确定,即农村贫困人口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贫困残疾人)、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
三、年度资金清算
(一)年度资金清算。每年7月底前,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对上年度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资金进行清算,并按规定与商业保险机构结清上年度费用。清算时分别根据全省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资金盈亏情况,结合对各商业保险机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总体盈亏平衡。各商业保险机构预留未决赔款准备金。清算后,因零星报销产生的以往年度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赔付案件由本年度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负责赔付,资金单独列账,年底从原商业保险机构未决赔款准备金中划转。
(二)2011年度大病补充保险资金缺口分担办法。省财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豫政办〔2016〕196号文件有关规定,根据2017年度大病补充保险资金审计结果制定超支资金分担方案。其因政策因素造成的超支部分,经省政府批准后,省、省辖市、县(市、区)财政按30%、30%、 40%的比例分级承担;对省直管县(市)和财政直管县(市),省财政负担60%,县(市)财政负担40%。因商业保险机构自身原因造成的超支部分,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除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待遇调整外,2018年全省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水平、就医及结算管理、承办管理、资金管理等仍分别按照豫政办〔2016〕217号、豫政办〔2016〕19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以后年度如无新的政策调整意见,亦均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l月1日起执行。2018年1月I日至文件印发前农村贫困人口已发生的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费用,由各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按本文件规定重新核算报销,并做好相应账务调整。
附件:
1.2018年度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2018年度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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