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08〕5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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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



豫政〔2008〕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结合本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省政府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认真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由制定部门公布,并报省政府备案。备案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站和制定部门网站公布。郑州、洛阳市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报省政府备案。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应当执行省级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三个方面。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罚款幅度、罚款倍数、罚款比例的,或者对责令暂停执业资格等规定有时间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划分等级:涉及情况较为简单的划分为轻微、较重、严重三个等级;涉及情况复杂的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必要时可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等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具有羁束性的行政处罚种类,依照执行,不划分等级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且便于制定标准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列出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标准。

(五)法律规定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制定裁量标准。

(六)新公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修订后公布法律、法规、规章涉及行政处罚裁量的,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按照本条(一)的规定审核公布。

二、严格遵循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适用要求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超越。

(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取两种以上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标准。

(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的处罚标准。

(六)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有危害后果的,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三、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一)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本系统实施的行政处罚工作,应当建立和实行下列内部制约制度,并报省政府备案。

1.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按照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经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3.行政处罚告知制度。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凡涉及行政处罚裁量的,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本机关拟选择的处罚种类、处罚标准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时间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履行行政处罚裁量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4.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对于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作为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参照。在特殊情况下经说明理由,可以作出例外裁量。

(二)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完善和执行下列监督检查制度。

1.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县级以上政府每年组织1一2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

2.行政处罚投诉制度。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的规定,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依法纠正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市、县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关于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的规定,制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及时审查、纠正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

4.行政处罚检查制度。市、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采取现场检查、暗访检查等形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检查。

5.违法处罚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豫政〔2007〕1号)予以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有效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确保本意见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各省辖市政府和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2009年6月底之前,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要完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要求和内部制约制度的制定工作,市、县级政府要完成政府监督制度的制定工作,自2009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监督指导,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中央驻豫行政执法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已有明确规定的,遵照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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