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2001〕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
桂政发〔2001〕94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推动我区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发展,现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的住房补贴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职工平均工资、物价上涨、工资增长、银行利率等因素进行测算,并将其折算为职工工作年限内的月工资比例(下称住房补贴系数)进行发放。
二、新职工(指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补贴一律按月发放。发放公式为:月标准工资(或月均工资收入)×住房补贴系数。
三、老职工[指199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和按月相结合的办法发放。
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公式为:发放住房补贴当月标准工资(或月工资收入)×住房补贴系数×职工累计工作月。
职工累计工作月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至发放住房补贴当月止的工作月之和。
老职工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后,剩余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发放公式与新职工相同。
四、住房面积达不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其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办法发放,发放公式为:
当地1999年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该职工应补贴住房面积×利息系数。
利息系数为:(1+I)N,I为发放住房补贴当年银行活期存款利率,N为1999年至发放住房补贴当年的累计年限。
五、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如因经济困难不能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当有条件实施时应优先予以补发,补发的计算公司与老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公式相同。
六、住房补贴换算成月工资比例发放后,职工今后职务或职称晋升,不再计算和发放级(职)差住房补贴。
七、本调整方案下发前,已按原住房补贴方案一次性领取全部住房补贴的职工,不再调整;已经一次性领取实际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的,其剩余的按月发放,发放的公式与新职工相同。
八、各市、县住房补贴系数可根据房价和工资收入适时测定调整,确定的住房补贴系数,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直接发给职工本人,不再集中管理,逐月按工资比例发放的住房补贴,作为补充住房公积金,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十、本调整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桂政发〔1998〕63号)与本方案有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十一、本调整方案由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住房补贴系数测算办法
2.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有关问题的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1:住房补贴系数测算办法
一、确定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
JB=(P÷2)-(G×4÷60)
JB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基准补贴额;
P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
G为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二、确定当地各职级职工住房补贴系数
(一)确定某职级住房补贴基数
ZB=JB×BM
ZB为职工住房补贴额;
BM为该职级职工补贴面积标准。
(二)确定该职级第一年月住房补贴额
J1=ZB÷12×(1+7.1215%)(N上角)×(8.15%-7.1215%)÷[(1+8.15%)(N上角)-(1+7.1215%)(N上角)]
J1为第一年月住房补贴额;
8.15%为名义工资增长率;
7.1215%为贴现率(20年期组合贷款利率);
N为补贴年限。
(三)确定该职级住房补贴额占职工工资的比例(即住房补贴系数)
I=J1÷G1×100%
I为住房补贴系数;
G1为当地行政单位该职级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可取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也可取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总额。
三、确定当地平均住房补贴系数
I=(I1×S1+I2×S2+I3×S3+…+IN×SN)/(S1+S2+S3+…+SN)
S为各职级职工人数。
四、有关参数的确定
(一)补贴年限:住房补贴在职工的全部工作年限内发放,一般男职工的全部工作年限大约为35年,女职工全部工作年限大约为30年,两者平均为32.5年,为方便测算,统一定为32年;
(二)标准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组成;
(三)工资增长率和物价指数:根据《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九五’期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实际年均增长5%的规定以及本届政府对物价控制目标的要求,确定年工资净增长率为5%,物价指数为3%,并计算出年工资名义增长率为8.15%[(1+3%)×(1+5%)];
(四)贴现率:根据调息前住房公积金20年期个人住房6.21%和商业银行20年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利率8.0325%,取其两者平均值7.1215%作为贴现率。
五、示例
假设某市某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1150元,上年年职工平均工资为5422元,上年行政单位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为399.83元,则
(一)确定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
JB=(P÷2)-(G×4÷60)=(1150÷2)-(5422×4÷60)=214(元)
(二)确定各职级职工住房补贴系数
1.确定科级及科级以下职工住房补贴系数
(1)确定住房补贴基数
ZB=JB×BM=214×70=14980(元)
(2)确定第一年月住房补贴额
J1=ZB÷12×(1+7.1215%)(N上角)×(8.15%-7.1215%)÷[(1+8.15%)(N-上角)(1+7.1215%)(N上角)]=14980÷12×(1+7.1215%)(32上角)×(8.15%-7.1215%)÷[(1+8.15%)(32上角)-(1+7.1215%)(32上角)]=1248.33×9.04×1.0285%÷(12.27-9.04)=35.93(元)
(3)确定住房补贴额占标准工资的比例(即住房补贴系数)
假设该市上年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平均月标准工资为400元,则
I=J1÷G1×100%=35.93÷400×100%=8.98%
2.确定处级干部住房补贴系数
(1)确定住房补贴基数
ZB=JB×BM=214×90=19260(元)
(2)确定第一年月住房补贴额
J1=ZB÷12×(1+7.1215%)(N上角)×(8.15%-7.1215%)÷[(1+8.15%)(N上角)-(1+7.1215%)(N上角)]=19260÷12×(1+7.1215%)(32上角)×(8.15%-7.1215%)÷[(1+8.15%)(32上角)-(1+7.1215%)(32上角)]=1605×9.04×1.0285%÷(12.27-9.04)=46.2(元)
(3)确定住房补贴额占标准工资的比例(即住房补贴系数)
假设该市处级干部上年平均月标准工资为600元,则I=J1÷G1×100%=46.2÷600×100%=7.7%
3.确定厅级干部住房补贴系数
(1)确定住房补贴基数
ZB=JB×BM=214×120=25680(元)
(2)确定第一年月住房补贴额
J1=ZB÷12×(1+7.1215%)(N上角)×(8.15%-7.1215%)÷[(1+8.15%)(N上角)-(1+7.1215%)(N上角)]=25680÷12×(1+7.1215%)(32上角)×(8.15%-7.1215%)÷[(1+8.15%)(32上角)-(1+7.1215%)(32上角)]=2140×9.04×1.0285%÷(12.27-9.04)=61.6(元)
(3)确定住房补贴额占标准工资的比例(即住房补贴系数)
假设该市厅级干部上年平均月标准工资为1000元,则
I=J1÷G1×100%=61.6÷1000×100%=6.16%
(三)确定当地住房补贴系数
若当地科级及科级以上干部有500人,处级干部有120人,厅级干部有20人,则:
I=(I1×S1+I2×S2+I3×S3+…+IN×SN)/(S1+S2+S3+…+SN)=(8.98%×500+7.7%×120+6.16%×20)/(500+120+20)=(44.9+9.24+1.23)/640=8.65%
由此可确定该市住房补贴系数为8.65%,各职级职工每月住房补贴额为本月标准工资乘以住房补贴系数。
附件2: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有关问题的说明
199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桂政发〔1998〕63号),在2年多的实施过程当中,各地不同程度地反映了一些问题:一是住房补贴发放的年限偏短(15-20)年,不利于减轻财政和企业的负担。二是住房补贴额实行静态的定量发放,没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无形中减少了职工的住房补贴总量;三是住房补贴没有与工资挂钩,住房分配没有在职工工资中得到充分体现,本应在全部工作年限内随工资发放的住房工资性质的住房补贴却在15-25年内就已发放完,多劳不多得,没有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加快住房补贴进程,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讨论,决定对我区原有的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调整的基本思路
调整后住房补贴方案仍根据房价收入比测算出住房补贴额,然后充分考虑工资增长、物价上涨、贷款利息等因素,将住房补贴折算成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在职工全部工作年限内按月发放,逐步将住房补贴理入工资。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住房补贴发放年限由原来的按15-20年发放调整为在职工全部工作年限内发放,即延长到30-35年内发放。
(二)住房补贴额的测算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三)将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额折算为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
(四)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方式由原来的全部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调整为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直接发给职工,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
三、调整考虑的因素
(一)调整方案将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延长,在职工的全部工作年限中发放,主要是考虑到住房补贴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应在工资中得到充分体现。如果将住房补贴在15-20年内发放,职工在工作20年后,其工资中就没有住房工资含量,这样,就会出现职工在住房分配上多劳不多得,体现不了按劳分配原则。将职工住房补贴在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发放,有利于将住房补贴理入工资,建立住房货币化分配新制度。另外,将职工住房补贴在其全部工作年限内发放,每年的住房补贴所需资金将随之减少,更有利于减轻财政与企业负担,有利于住房补贴制度的稳定实施。
(二)调整方案充分考虑了住房补贴的资金时间价值。
原方案在测算住房补贴发放额时,根据某年房价与收入比测算出的住房补贴基数,是一个静态的数字,在职工30-35年的工作年限内平均发放,必然会受到物价上涨、银行利率等因素的影响,如果不考虑这些因素,职工按月所领取的住房补贴总量必然少于职工实际应得的住房补贴量,因此,在本次调整方案中,充分考虑了按月领取住房补贴的物价上涨、工资增长、银行利率等因素,运用一定的数学方法将各项因素的影响体现在每月住房补贴的发放额上,使得职工按月领取的住房补贴总量与一次性领取住房补贴的总量相等,价值没有降低,保证职工可以依靠按月领取的住房补贴加上自身负担部分购买到合适的住房。
(三)调整方案将职工住房补贴折算为职工月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主要是考虑住房补贴要逐步理入工资,同时,应充分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职工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或职务的提高,工资逐步增加,住房补贴量也相应增加。其次,将住房补贴折算成工资比例,只要各地测算出补贴系数,就能按职工当月工资收入计算出职工的月住房补贴额,操作变得非常简便、快捷,即减少工作量,也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
(四)调整方案对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所发放的差额补贴和发放住房补贴前职工工作年限部分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办法,主要是考虑到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基本上已解决了住房问题,差额部分面积比较小,住房补贴不多,资金压力不大,可以直接一次性发给职工,同时,也可以促进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购买新住房,以小换大,剌激住房消费。无房老职工的住房压力比较大,急需资金购买住房,一次性发给其工作年限部分住房补贴,有助于提高其购房能力,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因此,对这两部分住房补贴采用了一次性发放给职工的办法。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不直接发给职工,主要是考虑到职工每月住房补贴的资金量较少,直接发给职工,无助于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也保证不了专款专用,北京、天津、重庆、浙江等已实施住房补贴方案的省市都对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因此,本次调整对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仍按199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桂政发〔1998〕63号)的规定进行集中管理,这样规定,更有利于职工住房补贴的积累,形成一项长期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有利于职工将住房补贴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一起,更好地逐步解决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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