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2012〕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26 05:16:5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12〕44号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预算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预算执行仍存在支出进度总体偏慢以及均衡性和时效性有待提高等问题。为发挥财政政策在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确保每年上半年、三季度和四季度全区财政一般预算支出进度分别达到40%、65%和90%以上,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部门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对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政策、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以及促进财政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意义,不放松、不懈怠,切实把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摆到本地、本部门工作的重要位置。

各部门是部门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要分单位、分项目落实预算执行工作任务、责任人和执行时间,明确考核指标,完善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财政资金拨付到部门后,部门要及时按工作进度将资金落实到项目单位。财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各部门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不断改进完善管理措施办法,进一步挖掘潜力,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不断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对开展预算执行工作不力的,财政部门要及时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查找原因,加强整改。

二、及时细化和下达预算

对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要尽量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75日内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具体承担单位,超过90日仍未落实导致无法执行预算且无正当理由的,除据实结算项目外,要全部收回财政预算,调剂用于其他支出或平衡预算。本级预算安排的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原则上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予以下达。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可先下达、后清算或分季下达。

对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财政部门和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15日内分配下达资金;未明确到具体项目需进行二次分配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3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的意见。除特殊情况外,当年收到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务必在本年度内提出资金分配的意见。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通知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列入本级预算;同时,进入新年度后,项目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在第一季度内提出资金分配的意见。

三、规范追加预算管理

各部门因工作任务增加或调整引发的新增支出,原则上由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的经费中调剂解决。确有特殊原因需申请追加预算的,应严格按程序报批。除国家政策调整、突发事件等重大因素外,各部门申请追加预算,应在每年8月31日前将追加预算的申请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在9月30日前按规定履行完相关报批手续。超过上述时限,原则上不再办理。

对预备费、当年预计要安排的超收收入,财政部门要结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提前做好支出安排预案,并严格依照程序报经批准后,及时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超收收入安排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精神,除主要用于法律、法规和财政体制规定增加的有关支出,包括教育、科技等法定支出外,原则上应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以及提高教育支出占比、保障性住房建设、偿还到期地方政府性债务等必要支出。

四、加强预算资金支付管理

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资金的预拨工作。对可以预拨的各部门基本支出,要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拨付;项目支出,要结合项目实施进度按照一定比例拨付。对一些特殊项目,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引入预拨和清算制度,及时拨付资金。

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和事业发展计划,认真做好项目预算执行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要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等认真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及时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下达用款额度或支付,同时要加强资金支付管理,防止超预算、超进度拨款。

财政部门要根据部门用款计划,结合全年收入入库情况,加强库款管理和资金调度,完善预算周转金管理,切实保障基层财政部门资金周转和部门正常用款需要。

五、注重横向联系和纵向督导

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部门的联系,在下达同级部门预算指标后,要继续跟踪后续执行情况,督促加快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完善支付方式,减少资金滞留;收到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后,要及时通知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按规定要求和时限分配下达资金。

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项目前期工作。对当年的项目,要认真做好项目预算执行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认真编制用款计划,及时提出支付申请。对一年内无法完成的项目要量力而行,编制分年度预算。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有机结合的机制,要将各部门上一年度和当年前三季度支出进度,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对部门预算支出执行进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原则上年内不再办理预算追加,并将按当年项目未使用额度核减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自治区财政厅要将各市县支出进度作为专项转移支付分配和资金调度的参考因素之一,对支出进度快的市县财政部门,在项目安排和资金调度上给予适当激励,对支出进度差的则适当扣减其资金额度。

要将预算执行纳入绩效考评范围。把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促进绩效考评结果与项目支出管理的有机结合。

六、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加强对资金的跟踪问效。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中的问题,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和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要积极主动地接受人大、审计和财政部门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

对不按本通知要求分配下达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由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督促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调整、取消该专项资金,另行安排使用或平衡预算,并由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补助下级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相关主管部门如不按有关制度和本通知要求及时下达预算、拨付资金,或发生挤占、挪用,造成损失浪费的,上级财政部门有权收回资金,或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报政府审批后重新安排项目,相应削减下年度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补助数额,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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