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2014〕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14〕26号
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7日
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自治区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和重要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大额专项资金)是指从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以及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中安排,具有专门用途且年度支出计划资金总额(或单项支出)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专项资金,具体范围包括:
(一)已纳入年初预算但未细化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
(二)预算执行过程中国家有关部委和自治区本级财政追加的专项资金。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应纳入大额专项资金管理的其他资金。
本办法所称大额专项资金不包括财力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财力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大额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规范透明、简便易行、强化监督、提高绩效。
第四条 大额专项资金实行备案制和审核制两种管理形式。
(一)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大额专项资金包括:
1. 国家有关部委专项下达并已明确到具体项目或用款单位的大额专项资金;
2. 已明确具体的补助标准、分配标准和特定补助对象的大额专项资金;
3. 按已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分配办法,进行再次分配的大额专项资金;
4. 除以上专项资金外,资金额度在5000万元以下的大额专项资金。
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大额专项资金原则上由管理该项资金的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商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下达,并同时将下达资金文件抄送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审计厅。
(二)其余大额专项资金(额度在5000万元及以上)实行审核制管理,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分配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下达。
第五条 适用审核制管理的大额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以下方式制定:
(一)已纳入部门预算(含已作为部门预算附件告知区直部门的补助市县支出,下同)但未细化具体项目的大额专项资金,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商财政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同时资金分配方案应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有效衔接。
(二)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未纳入部门预算的大额专项资金,原则上由财政厅商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三)财政部单独下达的大额专项资金,资金安排内容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能的,由财政厅商自治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分配方案,其余由财政厅单独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四)财政部和其他国家部委联合下达的大额专项资金,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商财政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五)国家有关部委以切块方式下达的,即没有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大额专项资金,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商财政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六条 以上大额专项资金分配必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2〕44号)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理。对于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要尽量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75日内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具体承担单位;本级预算安排的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原则上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 日内予以下达;对于上级下达的未明确到具体项目需要进行二次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3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的意见。时间紧急的,具体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时间由财政厅确定并通知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未能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的,由财政厅牵头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七条 适用审核制管理的大额专项资金按以下要求履行报批手续后下达:
(一)对有明确时效规定的救灾救济、防汛抗旱、防疫免疫等应急大额专项资金,应由管理该项资金的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审核并报自治区主席审批。
(二)其余大额专项资金按以下要求审批:
1. 资金额度在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不含1亿元),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审批;
2. 资金额度在1亿元及以上、1.5亿元以下的(不含1.5亿元),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审核后,送自治区分管财政工作的副主席审批;
3. 资金额度在1.5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不含5亿元),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主席审核后,报自治区主席审批;
4. 资金额度在5亿元及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如在国家有关部委规定的时限要求前无法召开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的,由自治区主席审批后先行下达,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补议审批;如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后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资金分配方案重新下达。
第八条 用于自治区本级的大额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按下列程序办理拨付:
(一)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大额专项资金,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汇总报送用款单位的资金使用计划后,财政厅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大额专项资金,按相应专户资金管理规定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大额专项资金的使用需纳入政府采购和招标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加强大额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各项目资金的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大额专项资金的用途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对使用大额专项资金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财政厅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大额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和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三)使用大额专项资金的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将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抄送财政厅和审计厅。
(四)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等部门要加强对大额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财政厅与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制发的单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发〔20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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