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12〕7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2〕76号
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以下分别简称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是指与自治区本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区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资金,以及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特设专户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资金的总称。其中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资金。结余资金是指经批准的当年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项目预算资金。
第三条 部门应当对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分别进行统计,列入部门预算管理,并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二章 结转结余资金的构成
第四条 结转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可分为当年结转结余资金和累计结转结余资金。当年结转结余资金是指部门当年形成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累计结转结余资金是指部门截止年底形成的累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第五条 部门结转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其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六条 部门结余资金仅指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第七条 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视同项目结余资金管理。
第八条 对经财政部门核定的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机动经费,
当年未使用的部分按项目结余资金管理。
第三章 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因增设机构、增编增人等产生的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第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增设机构、增编增人需增加基本支出的,部门应首先通过本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并将安排使用情况按程序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支出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完毕。对确需结转使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后可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部门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需按程序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第十三条 对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部门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在预算执行中,部门确需另行增加经费预算的,应结合本部门结余资金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后优先动用本部门结余资金。
第十五条 对经批准留存结转结余资金的部门,其新增支出
额度小于该结转结余资金额(中央及下级政府补助结转结余资金除外)时,自治区财政一律不予追加其支出预算,优先从该结转结余资金中解决,且动用时须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第十六条 对当年结转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常年累计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自治区财政厅在核定其部门预算时,应适当减少其经费预算规模。
第十七条 对厉行节约形成的结余资金以及累计结余资金比上年减少较多的部门,允许其在不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前提下,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后,可动用一定结余资金用于改善本部门办公条件。
第四章 结转结余资金的处理要求
第十八条 项目支出结转资金下年可继续安排使用,但下年度仍未使用完毕的,则全部收回自治区本级预算。
第十九条 项目支出结余资金,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属中央专项补助项目资金以及下级政府补助资金结余,留部门继续按规定使用。属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结余,全部收回自治区本级预算。
第二十条 自治区本级预算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全部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五章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部门应加强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切实减少年度预算结转。对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资金结转的项目,应在当年9月底前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剂用于本部门执行中新增重点支出的建议,并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二条 部门应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及时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结转结余资金情况逐项清理、逐级汇总,并分析说明原因,于次年2月底以前将相关文件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结转结余资金构成和总量的核算分析以及动态监控,确保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合规和有效。
第二十四条 部门负责细化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结转结余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尽可能减少结转结余资金。
第二十五条 部门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余连续3年超过当年财政拨款总额10%的,应按程序向自治区财政厅书面说明情况,由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6月底前综合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部门结转结余资金数额及其构成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并于次年3月底以前分别按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纳入正式预算指标管理或收回自治区本级预算。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建立对各部门结转结余资金定期通报制度。采取按季进行通报方式督促各部门加快资金拨付、及时消化结转结余资金。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完善本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具体操作规程,建立结转结余资金与预算编制相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要加强对结转结余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查处,并将相关结转结余资金相应收回自治区本级预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结余,按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规定办理。试行代建制的项目,其结转结余及奖励资金管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发〔2005〕43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纳入自治区本级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其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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