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2005〕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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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5〕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吸引各类人才来广西工作或创业,给户籍不在工作地的各类人才提供工作和生活便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桂发〔2004〕14号)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境)内外人才,以不改变其户籍、国籍或不放弃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的形式在广西工作或创业的,可依据本办法申领《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居住证》申领人必须遵守国家和本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

第三条 地级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是办理《居住证》的审核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申领《居住证》的审核工作。

地级市以上公安部门是《居住证》的管理机关,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驻邕自治区直属、中央单位和在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单位、个人申领《居住证》的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审核专用章”后到南宁市公安部门办理领证。

各地级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及驻本辖区自治区直属、中央单位、个人申领《居住证》的审核工作;地级市公安部门负责相应的发证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居住证》由自治区公安部门统一印制。《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或地区、居住证编码、服务处所、居住地址、有效期、证号(中国居民身份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护照等有效证件号码)、签发日期等内容。《居住证》印有持证人小一寸彩色照片,加盖地级市公安部门“居住证专用章”。

第六条 《居住证》有效期分为2年、5年,逾期自行失效。有效期满需续办的,须于期满30日前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经地级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办理新证。

第七条 《居住证》具有以下功能:

(一)国内人才在广西居住、工作、创业的证明;

(二)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广西就业人才享受本办法第十一条优惠政策的证明;

(三)办理社会保险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

(四)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申领《居住证》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居住证申请表》,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相应人事行政部门申请。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申请表》(一式3份);

(二)聘用(劳动)合同书,或广西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广西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等出具的证明书;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证件照片3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属具有特殊才能的,则应提供技能鉴定书或专利证书等有效证明或业绩证明材料;

(四)我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集体办理《居住证》的,需提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已经在广西投资创业的申请人,应提交投资或者经营业绩的相关证明。

已经入境的境外申请人,应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

第九条 审核机关自受理《居住证》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开具核准通知书,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凭核准通知书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凭据。

第十条 国内人才持有《居住证》,不需再办理《暂住证》。

第十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享受下列待遇:

(一)其子女在其居住地入托、入中小学就读,免收借读管理费;取得广西高中毕业学历的,可在广西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执行广西籍考生升入高等院校的录取分数线。具体实施细则由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在当地注册工商营业执照,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三)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和科技项目资助,参加科技项目竞标,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四)在广西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或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或鉴定、执业(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办理人事档案托管等人事代理业务;

(五)经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的聘用;

(六)列入当地政府资助的人才培养计划,并参加有关人才、专家奖励项目的评选;

(七)在当地办理机动车登记和申领驾驶证;

(八)国(境)外人员持税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将其在广西期间合法取得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九)参加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

(十)符合条件的可在当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十一)在金融、通讯、互联网络等各项社会服务方面与当地户籍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居住证》由本人携带,如有遗失,应当及时登报声明并向审核机关报告。申请补发时,须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或登报证明。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居住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居住证》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居住证》持有人的各项待遇,为引进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对损害《居住证》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办理《居住证》所需经费列入相应行政机关的预算,由各级财政予以核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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