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党发〔2018〕4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推进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08-04 23:59:50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推进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黔党发〔2018〕4号





当前,我省正处于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的关键时期,保护利用好耕地资源,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面临诸多挑战,耕地保护面临多重压力。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坚决扛起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重大责任

(一)充分认识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重大意义。耕地是我国最宝贵的资源,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必须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依规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严格保护耕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决策部署的重大意义,坚决扛起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重大责任,坚定不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

(二)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把握好经济社会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着力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着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以更少的土地投入支撑更好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着力强化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完善监管考核制度,实现耕地保护责权利相统一,着力改革创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管控体系,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促进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格局,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续写新时代贵州发展新篇章。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构筑坚实资源基础。

(三)确保实现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护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少于6286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5257万亩。按照国家关于核减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规定,及时有序做好我省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完善工作。确保建成1035万亩、力争建成1790万亩高标准农田,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耕地产出质量和效益。

二、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四)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科学合理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探索建立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能力、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对建设用地存量规模较大、利用粗放、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能力不足的区域,在上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核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市、县级人民政府)

(五)严格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实行重点保护。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中,将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记载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旅游发展等相关规划,推进多规合一过程中,应当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禁止改变永久基本农田数量和布局。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通过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深度贫困县及乌蒙山片区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保障等建设,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用地预审,并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编制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规范农民建房,从源头上防止农民建房对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市、县级人民政府)

(六)切实加强坝区优质耕地保护。坝区是我省优质耕地的集聚区,是粮食生产和农产品生产的重要区域,各级政府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大保护力度,特别对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坝区耕地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实行重点保护。坝区永久基本农田应当划入粮食生产功能区或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严禁在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坝区耕地上拓展城市区域和设置各类新城区、开发区、园区及进行未经批准的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优化开展坝区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及村允许建设区划定。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要求且经充分论证确实难以避让坝区永久基本农田的,应补划同等质量和数量的永久基本农田,按规定报批,并对所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实行全剥离全利用。(责任单位:市、县级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建设占用耕地压力。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1116万亩,“十三五”期间全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降低20%。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开展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探索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途径,引导产能过剩行业和“僵尸企业”用地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严格依法依规处置。属于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采取分类处置措施;属于用地单位原因造成的闲置,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和约束,促进新增建设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市、县级人民政府)

(八)因地制宜开展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认真总结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因地制宜、科学论证,将适宜开发利用的低丘缓坡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积极引导建设工程少占耕地特别是坝区优质耕地。在保护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地形地貌水土条件,合理确定低丘缓坡开发规模、布局和强度,循序渐进、长期坚持开山造地和山地城镇建设。(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县级人民政府)

三、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九)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市(州)、县(市、区)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市(州)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各县(市、区)政府实施土地整治,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以县域内自行平衡为主,省内调剂为辅,落实占补平衡任务。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和占用耕地类别、质量状况,调查测算差别化耕地开垦费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调整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对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同地类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市、县级人民政府)

(十)大力实施土地整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开展补充耕地三年行动。各级政府制定补充耕地三年行动计划,统筹落实本地区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确保省域内建设占用耕地及时保质保量补充到位。市(州)政府要拓展补充耕地途径,按照省土地整治规划组织县(市、区)政府编制同级土地整治规划,统筹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宜耕土地后备资源落实到土地整治规划中,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开垦耕地,禁止在土地整治规划划定的耕地后备资源开垦区外开垦耕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禁止将污染土地开垦、复垦为耕地。鼓励地方自筹、统筹使用各类资金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多途径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根据土地整治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责任单位:市、县级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

(十一)规范省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县(市、区)政府无法在本行政辖区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本市(州)内相邻县(市、区)调剂补充,仍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省域内资源条件相似的区域调剂补充。省国土资源厅要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费用等因素,调查测算调剂指导价格,省发展改革委制定调剂指导价格。建立全省补充耕地指标占补平衡管理系统,跨市(州)流转的补充耕地指标在省级新增耕地指标流转平台公开流转;市(州)内跨县域流转的补充耕地指标鼓励在省级新增耕地指标流转平台流转,也可在市级新增耕地指标流转平台流转并在省级新增耕地指标流转平台发布流转信息。(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市、县级人民政府)

(十二)探索增减挂钩指标跨省交易。深度贫困县及乌蒙山片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不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规模限制,增减挂钩指标可在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省市范围内流转。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向外省交易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资源环境承载状况、耕地后备资源条件、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潜力等规定开展工作,确保拆旧区复垦到位。(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深度贫困县,乌蒙山片区市、县级人民政府)

(十三)严格补充耕地检查验收。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规范项目设计,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和施工监理。做好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新增耕地数量认定,依据相关技术规程评定新增耕地质量。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应当及时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省国土资源厅要做好对市、县补充耕地的检查复核并向省政府报告,并研究制定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确保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到位。(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委,市、县级人民政府)

四、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


(十四)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将“十三五”期间国家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逐级分解下达市(州)、县(市、区)政府予以落实,统一建设标准、统一上图入库、统一监管考核。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以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市、县级政府要加强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将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责任落实到村组。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组织修改完善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制定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补充标准和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程经费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市、县级人民政府)

(十五)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中低质量的耕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实施提质改造,在确保补充耕地数量的同时,提高耕地质量。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占优补优。统筹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探索开展“土地整治+”模式。(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市、县级人民政府)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开展全省1∶50000耕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科学量化耕地质量,助力优化农产品结构调整,科学合理施肥和土壤污染治理,大力促进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建立耕地质量地球化学信息系统,实现耕地质量动态管理和数据共享。(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

加强新增耕地后期培肥改良,加强新技术、新方法运用,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等,加速土壤熟化提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强化土壤肥力保护,有效提高耕地产能。将耕地培肥措施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等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内容。培肥改良后的耕地,应结合耕地质量等级更新调查成果,及时更新提升耕地等级质量。(责任单位:省农委、省财政厅,市、县级人民政府)

(十六)切实有效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县(市、区)政府要切实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责任,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单位是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责任主体,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前应完成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制定,将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未制定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和未落实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经费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建设用地。县(市、区)政府要经常组织对建设项目开展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检查,对未开展剥离再利用的责令整改。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可结合小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园区建设、土地整治等,在适宜的区域开展耕作层剥离再利用。严禁将污染的耕作层用于剥离再利用。严肃查处不履行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行为。(责任单位:市、县级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委)

(十七)统筹推进耕地休养生息。25度以上坡耕地全部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对重度石漠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林业厅,市、县级人民政府)

积极稳妥推进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加强轮作休耕耕地管理,不得减少或破坏耕地,不得改变耕地地类,不得削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大轮作休耕耕地保护和改造力度,优先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因地制宜实行免耕少耕、翻耕土壤、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粮(经)与绿肥轮作套作的保护性耕作制度,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平衡土壤养分,实现用地与养地结合,多措并举保护提升耕地产能。(责任单位: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试点县人民政府)

(十八)加强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建立健全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按照国家部署对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水平进行全面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完善土地调查监测体系和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年度监测成果更新。(责任单位: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市、县级人民政府)

五、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十九)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积极推进涉农资金整合,综合考虑耕地保护面积、耕地质量状况、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和农业结构调整、产业扶贫,以及耕地保护任务量等因素,统筹安排资金,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各地区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制定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政策。奖补资金发放要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挂钩,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市、县级人民政府)

(二十)实行跨地区补充耕地的利益调节。在生态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支持耕地后备资源相对丰富的深度贫困地区有序推进土地整治增加耕地,补充耕地指标可向省内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调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由县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耕地保护、农业农村发展和脱贫攻坚。各级政府统筹耕地保护和区域协调发展,支持占用耕地地区在支付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费用基础上,通过实施产业转移、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等多种方式,对口扶持补充耕地地区,调动补充耕地地区保护耕地的积极性。(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市、县级人民政府)

六、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管考核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完善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树立保护耕地的强烈意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将耕地保护纳入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保护耕地合力。各级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强化耕地保护。(责任单位:市、县级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财政厅)

(二十二)严格监督检查。完善全省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动态监测,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在线监管。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土地整治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强化耕地保护全流程监管。加强耕地保护信息化建设,建立耕地保护数据与信息共享机制。(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市、县级人民政府)

强化执法督察协调联动,建立土地执法和督察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联动协作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落实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等各项制度,探索实施裁执分离制度,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占地,特别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立案查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违法、恶意违法占地的,要严肃查处,既处理事、又处理人;对土地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对土地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地方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市、县级人民政府)

(二十三)完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完善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将违法占用耕地情况、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等纳入省政府对市级政府的考核目标。市级政府要将省级政府下达的耕地责任目标分解下达县级政府,作为考核依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和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探索编制土地资源资产负债表,完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党政领导责任。(责任单位:市、县级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水利厅、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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