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安委办〔2018〕16号《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全文)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安委办〔2018〕16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省通信管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
现将《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10号)部署,切实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省安委会办公室定于2018年5月下旬至12月底,在全省开展以隧道施工安全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压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深基坑、高边坡、高支模架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复杂地质条件下隧道施工的安全管理能力,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实现2018年全省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下降,为我省“两个高水平”建设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专项治理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电力工程、水利工程、通信工程等各类工程建设领域,重点治理复杂地质条件下各类隧道工程项目。
三、治理主要内容
(一)重点项目。
1.涉及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复杂地质条件下的隧道工程项目。
2.杭州、宁波等地正在建设施工的轨道交通工程项目。
3.地下空间开发、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等综合性城市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棚户区改造和安置房工程等项目。
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深基坑、高边坡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5.湖州、丽水、宁波等地在建的浙江长龙山抽水蓄能电站、浙江缙云抽水蓄能电站、浙江宁海抽水蓄能电站等重点电力建设工程项目。
6.地质条件差或毗邻山坡、河道以及离既有建构筑物较近的工程等项目。
(二)重点部位和环节。
1.复杂地质条件下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识别和管控情况,地质风险因素识别及控制方案、安全风险评估、超前地质预报、瓦斯隧道通风及检测、隧道支护及安全步距、高风险工点实时监测及预警、逃生通道设置等落实情况。
2.深基坑(槽)开挖的防护情况,包括周边防护栏杆、工人专用梯道、同一垂直作业面上下层之间的隔离防护等;深基坑(槽)和边坡作业的合规性情况,包括支护、降(排)水、放坡、安全监测等。
3.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材料及基础验收、安全技术交底、模架搭设、搭设后检查验收,使用与检查、混凝土浇筑、现场安全监测、模架拆除以及监督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
4.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全档案建立、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制度执行情况;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以及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许可证情况;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司机、信号司索工持证上岗情况。
5.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工程中的基坑(槽)、隧道、地下暗挖、顶管作业等事故易发环节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落实情况;对工程周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防护情况;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情况等。
6.高边坡施工前各项准备情况和周边地质检查情况;开挖(爆破)作业施工安全管理情况;施工区域设置临空防护设施以及安全通道情况;施工各环节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等有关情况;高边坡施工是否进行全过程动态监测等工作情况。
7.从事勘探、打桩、挖掘的施工企业向当地和相关部门报备审批作业落实情况;是否了解、取得地下管网尤其是油气管道分布情况;施工现场监管、应急处置等落实情况。
(三)重点内容。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建设、监理、勘察、设计、爆破、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钢管扣件租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施工作业人员、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落实情况。
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开展专项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情况;开挖方式、支护方式、脚手架搭设和施工监测方法是否按照专项方案要求进行现场实施;当工程地质等情况发生变化而调整施工方案,是否及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内容进行优化调整,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批。
3.施工现场管理情况。施工前各项准备情况和周边地质检查情况;开挖(爆破)作业和支护作业施工安全管理情况;施工区域设置临空、临边防护设施以及安全通道情况;施工区域与外界是否进行有效隔离,设置隔离警示及安全标志标牌情况;施工各环节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施工是否进行全过程动态监测;施工负责人对相关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整改“五落实”及闭环管理等情况。
4.施工现场应急管理落实情况。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是否有专职安全人员对现场施工进行监督;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应急物资准备、救援设备配备情况;恶劣天气影响下的安全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四、工作安排
专项治理行动时间为2018年5月下旬至12月底,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0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结合已有工作部署和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明确专项治理范围、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
(二)重点治理阶段(6月11日-11月3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要对建筑施工各个环节和重点设备设施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进行逐一排查,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三)总结完善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全面梳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工作措施
(一)严格日常监督执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对重点在建工程项目实现检查“全覆盖”,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现场处理、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切实做到“逢查必罚”,促进工程建设各方参建主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严肃各类事故查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的处罚规定,依法采取责令企业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责令注册执业人员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措施;要认真落实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督促严格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对事故查处不到位、督促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对因专项治理工作不力、走过场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责任追究;对一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事故的企业必须依法从重处罚。
(三)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各地要建立健全建筑施工领域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将信用情况作为招投标、资质资格、施工许可等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等失信行为的,严格按规定将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有效惩戒。
(四)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各类建筑施工企业进一步完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体系,着力提高全员培训、技能培训、重点岗位培训质量和水平。要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严把相关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关;一线员工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性,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治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各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动,及时掌握情况,推动工作,做好督促落实等有关工作。
(二)强化过程督导。各地、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每季度开展一次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督查检查。省安委会办公室将结合相关安全生产督查和大检查,适时组织对各地、各有关行业领域专项治理行动情况进行暗访和抽查,并将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三)及时总结分析。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注重工作的阶段性分析总结,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曝光通报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请于6月5日前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下发方案的省级有关部门不需另行下发)和动员部署情况、12月25日前将总结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71-87053603、87058934(传真);邮箱:zhc.ajj@z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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