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安委〔2015〕1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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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浙安委〔2015〕10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信用浙江”建设的重点内容,也是推进依法治安、创新安全生产治理方式的具体举措。近年来,我省坚持先行先试,经过逐步探索改进和持续推行,已初步构建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并取得阶段性成果。为推动实施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在新形势下提高安全生产治理效能,促使企业依法守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作用,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原则


(一)厘清职责,分类指导。各级安委会负责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推进和协调解决重大疑难工作问题,各级安委办负责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日常工作和督办考核;各级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制度设计、实施,确定内部办理机构和人员。

(二)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省级有关监管部门按照相关社会信用建设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结合部门特点,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制度,负责指导督促本系统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市级有关监管部门负责推进本地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省部属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工作;县级有关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失信记录和本级失信“黑名单”管理,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开发区开展安全生产诚信工作。

(三)共享信息,强化应用。各级有关监管部门要按照“信用浙江”建设有关要求,将管理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失信“黑名单”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相关专栏或“信用浙江网”(含各地信用网站,下同),并确保全面准确及时收集、录入、公布和更新信息。各级有关监管部门要在行政管理中提高查询应用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的比例,制定《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配套细则,以行政监管性惩戒带动市场性惩戒,形成联合奖惩体系,增强奖惩效果。

二、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制度

各级有关监管部门应结合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特点和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相关制度,注重制度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一)安全生产承诺和公示制度。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将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等规定纳入承诺内容,明确承诺方式、扩大公示范围,引导职工参与,发挥工会作用, 接受社会和全体员工等各方监督,督促企业通过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等方式自觉践行承诺内容。

(二)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和失信记录管理制度。加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深度融合,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积极稳妥开展第三方评价,着力实现诚信记录制度化、常态化管理,畅通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的收集途径,及时调整诚信等级,客观动态反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现状,有关部门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承诺情形的,应当在违法行为查处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列入安全生产诚信失信记录。

(三)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公示制度。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和调整结果、日常监督管理中形成的企业诚信失信记录和失信“黑名单”等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浙江政务服务网”相关专栏或“信用浙江网”。其中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作出或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规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相关专栏公布。

(四)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失信记录作为“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按照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实施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分级管理,纳入上级部门“黑名单”的,同时要纳入下级“黑名单”,除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以外,要着重将企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未为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等严重违法行为纳入“黑名单”。要规范“黑名单”信息构成、意见征求、披露时限、信用修复,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救济途径,确保“黑名单”的公正性、权威性。要将有关信息逐步纳入全省统一的失信“黑名单”数据库,扩大“黑名单”的影响力和威慑力(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具体管理要求待国家有关规章制度颁布后进行调整充实)。

(五)探索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制度和创建安全生产诚信示范企业。督促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期间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诚信履行情况,作为下一周期安全生产诚信评定依据之一。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创建和培育安全生产诚信示范企业,起到典型引领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工作任务

各级有关监管部门要根据相应职责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其他规模以上工矿商贸企业为重点,加强对本地区企业基本情况的摸排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调整部分重点行业、领域范围,扎实有序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分步达到以下目标:

(一)2015年底前,省级有关监管部门分别建立健全本系统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公示、失信记录、失信“黑名单”、诚信信息公布等完备的制度体系;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信用浙江网”等平台,实现与同级政府、部门间以及部门上下级间的诚信信息共享;重点行业、领域及其他规模以上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参与评定率达到75%以上,并公布诚信信息。

(二)2016年底前,重点行业、领域及其他规模以上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参与评定率力争达到85%以上,并公布诚信信息。

(三)2017年底前,力争全面完成规模以上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并公布诚信信息。

对规模以下工矿商贸企业和其他行业、领域可根据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借助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等开展安全生产诚信建设。

四、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诚信奖惩措施实施力度

各级有关监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要求,加大安全生产诚信奖惩措施实施力度,对安全生产诚实守信的企业,依法给予政策支持或倾斜,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行政审批、简化审批和审核程序等; 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用担保、学习培训、评优表彰等以及在项目立项和改扩建、土地使用、贷款、融资、工伤保险费率、有序用电、市场要素配置等方面作为重要参考因素予以优先、优惠和便利,激励企业安全生产诚实守信。对列入安全生产诚信失信记录和失信“黑名单”企业,将其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并在信誉评级、项目核准、招标投标、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财政奖补、优先用电等方面依法予以调整、限制或禁止。

五、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严明责任。各地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深远意义,在巩固原有工作基础上再动员、再部署,把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作为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重要载体和手段,修订完善各项制度,整合改进现有的信用信息平台功能,强化服务意识,优化诚信评定程序,减轻企业负担,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作用,提升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工作质效,提高企业参与率和社会认同感。各级安委会要将诚信机制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量化考核指标,推动工作进展。

(二)紧密配合,协调联动。各级有关监管部门要主动沟通联系当地信用建设领导机构,积极争取支持,通过建立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定期通报等工作交流机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政府与部门间、部门上下级间、相关部门间的协调联动,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有关监管部门和单位要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研究细化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和制约的针对性、综合性措施, 形成对守信者激励、对失信者严格制约的制度环境,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打击力度,增加失信成本。

(三)广泛宣传,汇聚力量。各级有关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平台,以宣贯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为有利契机,结合“安全生产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信用记录关爱日”、“质量月”、“诚信活动周”、“国家宪法日”等活动,精心筹划各种主题,深入持久开展安全生产诚信进企业的宣传活动,解读安全生产诚信政策,通过制度建设、教育引导和舆论宣传,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关注、认可安全生产诚信,鼓励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对企业失信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为安全生产诚信工作注入强大动力,形成自觉守法、崇尚诚信的社会风尚。

各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域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于2015年7月底前将实施方案和联络人员名单报送省安委办。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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