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3〕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二五”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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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二五”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2013〕3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二五”规划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7日


 


河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二五”规划暨实施方案





“十二五”时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也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巩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实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既定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09〕23号),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规划。本规划主要明确2013-2015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阶段目标、改革重点和主要任务,是未来三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一、现实基础和面临形势

(一)现实基础

2009年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迎难而上,全力推进,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统筹推进五项重点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和初步成效,实现了阶段性目标。

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初步形成。截至2012年年底,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合)人数分别达到2217万、7965万,参保(合)率分别达到98.2%和97.7%。筹资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人均补助标准从2008年的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2012年的240元;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大幅提高,达到70%左右;保障范围从大病延伸到门诊小病,城乡医疗救助力度不断加大。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现基层全覆盖,基层医改全面完成。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全部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和零差率销售。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核心,深入推进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药品采购机制、补偿机制综合改革,已初步构建体现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新运行机制。基层机构运转良好,村医补助政策切实落实,基层基本药物价格比改革前下降31.8%,医务人员工资普遍提高20-30%,城乡居民看病负担减轻30%以上。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显著加强。4年来,我省共筹措资金150亿元,改扩建县级医院146个、乡镇卫生院747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12个、村卫生室近4万所,重点装备了611所中心乡镇卫生院、109家县级医院和30家精神卫生防治机构;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启动,同时加强省、省辖市重点医疗机构建设,医疗卫生机构每千人口床位数从2009年3.03张增加到2011年3.71张,群众看病就医条件明显改善,看病难问题明显缓解。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从2009年15元提高到2012年25元,经费标准实现城乡统一。11类4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7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向居民提供,取得积极成效,惠及全体城乡居民。

公立医院改革深入推进。洛阳、漯河、濮阳等试点省辖市在公立医院规划布局、管理体制、内部运行机制、改善服务等方面积极探索,取得初步成效。2012年40个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启动。

三年改革实践证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向正确、路径清晰、措施有力,尤其是在基层取得明显成效,群众看病就医的公平性、可及性、便利性得到改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有所缓解,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二)面临形势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还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体制性、结构性等深层次矛盾集中暴露,改革的难度明显加大。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制度还需完善,公立医院改革需要深化拓展,推进社会力量办医仍需加大力度,人才队伍总量和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政府职能转变亟待加快步伐,制度建设的任务更加紧迫。同时,随着经济社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经济全球化以及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城乡居民健康需求不断提升并呈现多层次、多元化特点,进一步加剧了卫生资源供给约束与卫生需求日益增长之间的矛盾;疾病谱变化、医药技术创新、重大传染病防控和卫生费用快速增长等,对优化资源配置、扩大服务供给、转变服务模式、合理控制费用和提升管理能力等都提出了更高要求。解决这些问题和应对这些挑战,必须持续不断地推进改革。“十二五”时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程中承前启后的时期,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制度优势,抓住基层综合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不断凝聚和扩大社会共识,把改革不断推向深入,为基本建成符合省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和增进全省人民健康为宗旨,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基本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推进的基本路径,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着力在全民基本医保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完善和公立医院改革方面取得重点突破,努力实现从打好基础向提升质量、从形成框架向制度建设、从试点探索向全面推进的转变,加快形成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制度保障,不断提高全体人民健康水平,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主要目标

加快推进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通过支付制度等改革,明显提高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有效运转,增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取得阶段性进展,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有序开展;不断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积极推动社会力量办医;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人才队伍建设,有效改善基层人才不足状况,增强中医药服务能力;不断提升药品安全水平,逐步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理顺医药价格体系;提高医药卫生信息化水平;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对医药卫生的监管。

到2015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更加公平可及,服务水平和效率明显提高;卫生总费用增长得到合理控制,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基本医保参保率达到98%以上;

———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

———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80%以上,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75%以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到95%以上;

———每千人口床位数达到3.86张,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0%以上;

———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达到40元以上,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8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40%以上;

———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

———人均期望寿命达到或接近74岁,婴儿死亡率降低到6.65‰以下,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4.5/10万以下。

三、重点任务

以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等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以及监管体制等领域综合改革,着力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充分发挥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重点由扩大范围转向提升质量。通过支付制度改革,强化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责任。在继续提高基本医保参保率基础上,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着力增强管理服务能力,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保障问题。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率提高到98%以上。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工作,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

2.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到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合理提高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80%以上,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75%以上,明显缩小参保(合)人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与实际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目录;稳步推进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工作。

3.完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管办分开原则,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明确界定职责,提高经办能力和效率。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4.提高基本医保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行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使患者看病只需支付自负部分费用,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建立省级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平台,对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2015年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做好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结算衔接工作。建立跨省异地就医协作机制。完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开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推广电子化转移业务模式,实现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快建立具有基金管理、费用结算与控制、医疗行为管理与监督等复合功能的医保信息系统,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推广使用统一标准的“社会保障卡”、“居民健康卡”,实现就医购药“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看病就医。

5.加强基本医保基金收支管理。职工医保基金结余过多的地方要把结余降到合理水平,切实减轻城镇职工医疗费用负担。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要坚持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结余过多的,可结合实际重点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水平。增强基本医保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实现市级统筹,逐步建立省级风险调剂金制度,积极推进省级统筹。完善基本医保基金管理监督和风险防范机制,防止基本医保基金透支,保障基金安全。

6.改革完善医保支付制度。全面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结合疾病临床路径实施,在全省范围内积极推行总额控制下的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总额预付等复合支付方式。建立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情况列入医保分级评价体系。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小病到基层就诊,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形成。将符合资质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监管,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

7.稳妥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因地制宜、机制创新”的原则,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2013年选择郑州、新乡、洛阳、安阳等省辖市开展试点,2015年大病保险基本覆盖全省所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员,群众大病自负费用明显降低,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8.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资助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重度残疾人以及城乡低收入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开展门诊救助,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70%以上。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进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加大对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力度。无负担能力的病人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政府补助等渠道解决。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慈善医疗救助。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

9.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积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特殊大病保险等险种,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规范开展、稳步推进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工作,扩大试点地区和经办服务范围,不断提高经办服务水平。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结算。加强商业健康保险监管,促进其规范发展。

10.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积极探索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努力提高重特大疾病的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公益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持续扩大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效,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和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继续加强基层服务网络建设,加快建立全科医生制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发展。

1.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补偿机制、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措施,巩固基层改革成效。以投入换机制,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市、县级政府要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省财政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后对地方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并将补助纳入预算;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持续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建立以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激励性的收入分配机制,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健全单位内部分配办法和绩效考核制度,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2.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完善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引导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逐步提高基本药物所占比例。

3.完善省基本药物增补办法。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时修订省增补目录,适当增加慢性病和儿童用药品种,减少使用率低、重合率低的药品,合理控制增补药品数量,更好地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标准剂型、规格和包装。基本药物由省政府统一增补。

4.完善基本药物省级集中采购制度。完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坚持以省为单位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方式,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采购政策,实现药品(含医用耗材)带量“阳光”采购,降低药品采购价格。完善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网络平台建设,实现采购、结算、配送、管理等服务功能整合,做到安全可靠、功能完善、数据齐全、监管严密。强化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新增品种和我省增补的基本药物品种全部纳入电子监管范围。

5.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按照国家有关建设装备标准,继续推进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促进村卫生室公建民营,积极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试点工作,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到95%以上。继续加强基层在岗人员培训,重点实施具有全科医学特点和促进基层首诊制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开展巡回医疗,推动服务重心下沉、服务内容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变。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工作。明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巩固和完善以县级中医院为龙头的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

6.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完善乡村医生的补偿、养老政策,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逐步推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定向培养、学历提升、岗位培训等方式加强乡村医生能力建设。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工作。

7.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把建立全科医生制度作为强基层的关键举措,通过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执业医师招聘和设置特岗等方式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依托三级综合医院,建设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都要有一定数量的全科医生。积极推广家庭签约医生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全科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关系,为居民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

8.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医务人员到基层服务。建立上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人才合作交流机制,探索县域人才柔性流动方式,促进县乡人才联动。继续开展免费医学生定向培养工作,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充实基层人才队伍。严格落实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累计一年以上的政策。鼓励大医院退休医生到基层和农村执业。鼓励城市医师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对到艰苦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医务人员,落实津补贴政策或给予必要补助。

9.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到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基本覆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按照“四个分开”(政事公开、管办公开、医药公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公开)的要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由局部试点转向全面推进,大力开展便民惠民服务,逐步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1.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十二五”期间要把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放在突出位置,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采购机制、价格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在试点基础上,2013年形成基本路子,2015年实现阶段性目标,力争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2.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按照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加快推进洛阳、濮阳、漯河等省辖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拓展深化试点内容,创新体制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投入,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方式参与改制的公立医院不得改变非营利性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坚持公立医院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导地位,进一步明确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目的和应履行的职责,扭转公立医院逐利行为。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所办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

4.推进补偿机制改革。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对医院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实行集中采购。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确定检查价格,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检查价格。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检查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备法定资格,实现检查结果互认。由于上述改革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补偿。合理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床位费等收费标准,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增加的政府投入由中央和省财政给予一定补助,省辖市、县(市、区)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

5.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医保经办机构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制止开大处方、重复检查、滥用药品等行为。强化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采取总额预付和按人头、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同时加强监管,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逐步实现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公立医院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严格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考核。

加强卫生部门对医疗费用的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控制公立医院提供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

6.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强化卫生部门规划、准入、监管等全行业管理职能。研究探索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由其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负责公立医院的资产管理、财务监管、绩效考核和医院主要负责人的任用。各级卫生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

7.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理事会与院长职责,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机构或理事会行使。建立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机构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完善公立医院财务核算制度,加强费用核算和控制。

8.开展医院管理服务创新。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持续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流程,方便群众就医。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推广应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规范抗菌药物等药品的临床使用。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行便民惠民措施,大力推广优质护理服务,优化服务模式和服务流程,开展“先诊疗、后结算”和志愿者服务。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普遍实行预约诊疗,改善就医环境,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发展面向农村基层的远程诊疗系统。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进一步增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政策的协同性,继续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加快人才培养和信息化建设,加强药品生产流通和医药卫生监管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1.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15年达到40元以上,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压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婚育保健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实施国民健康行动计划,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主要媒体要加强健康知识宣传。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到2015年,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8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40%以上。

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逐步增加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开展艾滋病和结核病、传染性肝炎、H1N1流感、手足口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适龄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稳定在96%以上。重点做好食品安全(包括餐饮、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慢性病防控、重大地方病防控、卫生应急等对居民健康有重要影响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完善重大疾病防控、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卫生监督、农村应急救治、精神疾病防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能力建设。在孕产妇、老年人、儿童等重点人群和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病患者健康管理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加大中医药健康教育力度,逐步扩大在中医体质辨识基础上开展养生保健的人群范围。提高疾病监测、预防、控制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的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可及性。严格开展绩效考核和效果评估,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效益。建立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分工协作机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全额安排。

2.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明确省、市、县级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新增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省级可以设置一定数量承担医学科研、教学功能的医学中心或区域医疗中心。鼓励各地整合辖区内检查检验资源,促进大型设备资源共建共享。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优先支持基层以及医疗资源缺乏地方发展。每个县(市、区)重点办好1至2所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继续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省、市级妇儿专科医院和县级医院妇儿科建设。鼓励发展康复医疗和老年护理。

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服务中的作用。以城乡基层为重点加强中医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到2015年,力争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的乡镇卫生院、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6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鼓励零售药店提供中医坐堂诊疗服务。积极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加强中药资源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

3.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境外投资者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人员)依法开办私人诊所。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扩大和丰富全社会医疗资源。到2015年,全省新增30所二级以上民办医疗机构,总投资额不低于200亿元;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0%左右。

4.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立多种培训形式,分层次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力度。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5.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选取临床使用量较大的药品,依据主导企业成本,参考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和社会零售药店销售价等市场交易价格制定医保和省新农合目录最高零售指导价格,并根据市场交易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完善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加强药品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和披露工作。

促进医药企业优化升级。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支持我省大型医药企业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

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到2015年,形成1—3家年销售额过百亿元的区域性药品流通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前3位的年销售额占全省批发总额的40%以上;3—5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进入全国药品零售连锁百强企业;发展1—2个规模化、规范化中药材市场;县及以下基层药品流通网络逐步健全。

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完善执业药师制度,加大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力度,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过票经营、买卖税票、行贿受贿、生产经营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提高药品质量水平,药品标准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与国际接轨。全面提高仿制药质量。实施“重大新药创制”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科技计划,积极推广科技成果,提高药品创新能力和水平。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并发布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行药品全品种电子监管,对基本药物和高风险品种实施全品种覆盖抽验,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

6.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发挥信息辅助决策和技术支撑的作用,促进信息技术与行业管理和医疗规范有效融合。研究建立统一的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药品器械、医疗服务、医保信息等数据标准体系,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建设。加强信息安全标准建设。鼓励发展专业的信息运营机构。利用“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加强区域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医疗卫生信息资源共享,逐步实现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药品监管和综合管理等应用系统信息互联互通,方便群众就医。

7.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完善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科学的医疗机构分类评价体系。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强化医务人员法制和纪律宣传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自律。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形成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常务工作和卫生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围绕规划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细化年度任务,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制,把规划的重点任务落到实处。建立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定期通报制度,开展规划实施评估。

(二)调动各界力量共同推进改革

“十二五”时期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攻坚阶段,医药卫生系统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主战场,要发挥医务人员改革主力军作用,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核心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形成改革攻坚合力。各级政府要加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推进改革的领导力和执行力,确保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完善政府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转变投入机制,完善补偿办法,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卫生投入政策,切实保障规划实施所需资金。加大省财政对困难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在安排年度卫生投入预算时,要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省辖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就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十二五”期间政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投入力度和强度要高于2009—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投入。基本医保政府补助标准和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相应提高。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止各种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

(四)实行分类指导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中央和省确定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原则下,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鼓励各地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不断完善政策,积累改革经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注重增强改革措施的综合性和可持续性,推动改革持续取得实效。

(五)加强宣传培训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力宣传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正确引导公众舆论,在全社会形成尊医重卫、关爱患者的风气,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广泛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干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水平,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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