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医改〔2013〕256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严格落实乡村医生各项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8-25 00:19:16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严格落实乡村医生各项政策的通知




豫发改医改〔2013〕256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

医改是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的重大民生工程,村医队伍建设是医改工作保基本、筑牢基层网底的重要环节。根据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开展村医各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医改办〔2013〕1号)要求以及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就严格落实乡村医生各项政策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1〕129号),严格落实各项政策,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

二、落实资金,及时拨付。各省辖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资金保障机制,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专项补助、退出村医的生活补助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省定标准和财政分担比例,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县(市、区)财政要按照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办法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专项补助,年初预拨70%资金,年底根据考核情况予以结算。

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乡村医生个人帐户核实统计及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等基础工作,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通过代发金融机构将补助经费直接拨付到乡村医生个人帐户。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要及时、足额支付村卫生室4.5元的一般诊疗费。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三、提高比例,安排任务。2013年,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人均经费标准提高到30元。县级卫生部门要将30%—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按照人均9-12元的标准,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安排、拨付给村卫生室。各地不得降低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比例,不得以绩效考核不达标为由变相减少应当拨付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四、加强监督,确保落实。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资金要专项用于乡村医生,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或挪用。省医改办将会同财政厅、卫生厅,对各县(市、区)村医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不能足额落实和拨付各项配套资金、不能按规定比例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不能按文件规定核实上报到龄退出乡村医生人数的县(市、区),要逐一督查,限期整改。不能如期整改的,要核减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并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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