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省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委托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浏览量:          时间:2021-01-31 16:59:25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省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委托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省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委托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省政府2018年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刘国中

2018年7月12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省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委托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经研究,决定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各管委会委托42项行政管理事项,向省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以下简称四类“功能区”)各管委会委托91项行政管理事项。

委托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各管委会实施的行政管理事项,由原审批部门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书后实施;委托四类“功能区”各管委会实施的行政管理事项,由原审批部门按照“成熟一批委托一批”的办法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书后实施。省市县三级或者市县两级共同实施的行政管理事项,由原审批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分别同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书后实施。


附件:

1.委托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行政管理事项清单

2.委托四类“功能区”实施的行政管理事项清单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40652.html

本文关键词: 陕西省, 自由贸易试验区, 自主, 创新, 示范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级, 新区, 委托, 行政, 管理, 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