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京房改办字第071号《北京市房改办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房改办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97〕京房改办字第071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 各市属机构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现将《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9月29日 附: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现对〔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文件执行中的具体问题,1994年后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或改按成本价购房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文件对1993年底前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以下简称优惠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申请改按成本价购房及建立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问题作了试行规定,执行中的其他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
1、购房职工已故、所购住房发生继承的,继承人可按056号文件规定申请改按成本价购房。其中已故购房职工夫妇工龄和等于或超过65年的,继承人可不补交房价款,视同成本价购房,并按056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改办产权登记手续;不足65年的,继承人可按05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补交房价款,改按成本价购房。
2、购房职工按056号文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后调整住房并按标准价购买新房时,原售房单位按届时标准价收购原房,职工按届时标准价及〔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办法购买新房。原房按下列公式计价: 房价款=[标准价×(1-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夫妇工龄和×年工龄折扣率)×(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1%) 其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夫妇工龄和超过65年的,按65年计。
3、已改按成本价购房并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调整住房并购买新房时,原售房单位按届时成本价收购原房,职工按届时成本价及〔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办法购买新房。原房按下列公式计价: 房价款=[(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夫妇工龄和×年工龄折扣率)×(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1%) 其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夫妇工龄和超过65年的,按65年计。
4、已改按成本价购房款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调整住房并购买新房时,单位按届时成本价收购原房,售出新房。原房、新房均按下列公式计价: 房价款=[(成本价-标准价高限×65×年工龄折扣率)×(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年折旧率) 其中,年折旧率原房按1%计算,新房按2%计算。购买新房时,夫妇工龄和超过65年的,按实际工龄和计。
5、购房职工调整住房时申请按成本价购买新房,须先按原房计算改按成本价购房需补交的房价款,然后再按上述第3款或第4款的规定计算原房和调整后新房的房价。
6、购房职工按056号文件规定调整住房后,申请改按成本价购房的,由原售房单位退其原付房价款,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售房单位规定。同时,按上述第3款或第4款规定的新房计算办法计算房价。
7、按056号文件调整住房后,申请建住房公积金的,补交房价款按05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标准价补交房价款公式计算。其中,夫妇工龄和计算到第一次购房时;住房面积按调整后住房的面积计算。
8、根据京政发〔1994〕71号文件规定,1993年(含)以前按准成本价购买住房,改称为标准价购买住房,并按标准价的有关规定办理调整住房或改按成本价购房。
二、1994年(含)以后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或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改按成本价购房,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并按标准价购买新房的,售房单位以届时标准价收购原房,售出新房。原房、新房均按下列公式计价: 标准价房价款=[标准价×(1-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夫妇工龄和×年工龄折扣率)×(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1.5%)
2、以成本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并按成本价购买新房的,售房单位以届时成本价收购原房,售出新房。原房、新房均按以下公式计价。 成本价房价款=[(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夫妇工龄和×年工龄折扣率)×(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2%)
3、1994年(含)后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申请改按成本价购房的,由原售房单位退其原付房价款,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售房单位规定。同时,按申请当年的成本价计算房价。
4、1994年(含)后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时申请改按成本价购房的,由原售房单位退付其原付房价款,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售房单位规定。同时,按申请当年的成本价购买调整后的新房。
5、购房职工按单位规定调整住房后,改成租住新分配住房的,由原售房单位从其原付房价款中扣除购房至调房期间的房租后,余额退还本人,同时酌情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售房单位规定。
三、已按成本价购房或已改变成本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并购买调整后新房的,新房须按成本价购买。
四、房改售出的住房因调房腾空后,新进住职工不属于原售房单位的,必须购买。
五、职工丧偶或离异,按以下办法计算工龄:
1、职工丧偶后再婚的,按本人与现配偶的工龄和计算;若未再婚,按本人与原配偶的工龄和计算。
2、职工离异后再婚,按本人与现配偶的工龄和计算;若未再婚,按本人的工龄计算。
六、职工购房时间的计算:
1、职工首次购房,购房时间从首次付款之日起计算。
2、职工购房后调整住房的,购房时间从调整后购买新房首次付款之日起计算。
3、1993年(含)以前按优惠价购买的住房,职工改按成本价购房或改建住房公积金的,其购房时间仍从原购房首次付款之日起计算。
七、职工按标准价或1993年(含)以前按优惠价购买的住房(已改按成本价购房的除外),职工享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为成本价产权的94%。
八、本规定中凡涉及继承、调整住房、标准价改成本价、补价建住房公积金的,均须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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